机动车辆保险实务操作(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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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

1.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

(1)第三者责任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2)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机动车损失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准保费和费率。

保费=基准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下面以表2-1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表2-1 保费的计算方法

注:“6座以下”的含义为5座、4座、3座、2座、1座,不包含6座;“6~10座”的含义为6座、7座、8座、9座,不包含10座;在费率表中,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20座以上”的含义为20座、21座……,包含20座。

例2-1 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准保费为539元,费率为1.28%,则该车辆的保费=539+10万×1.28%=1819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539+15万×1.28%=2459元。

例2-2 假定某7座企业非营业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保险金额为18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准保费为348元,费率为0.91%,则该车辆的保费=348+18万×0.91%=1986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2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348+25万×0.91%=2623元。

2)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查找费率。

驾驶人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

乘客保费=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费率×投保乘客座位数

(4)盗抢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查找基准保费和费率。

保费=基准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5)玻璃单独破碎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座位数、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注:对于特种车,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上浮10%。

(6)车身划痕损失保险。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7)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

保费=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费率

(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

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费率折扣系数

2.费率调整

费率调整系数如表2-2所示。

表2-2 费率调整系数

注:本费率调整系数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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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责任免除条款予以删除,并进一步明确了车险“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制度。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三是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同时,《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是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是保险行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改善和提升行业形象、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一是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二是着力提升车险行业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示范条款》从源头强化了商业车险的保障能力、优化了商业车险的实务手续,广大消费者今后可以享受到更为全面、优质的车险服务。三是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示范条款》中对于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索赔资料手续的简化,将显著减少车险理赔矛盾纠纷,标本兼治,显著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