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业服务收费
《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物业服务收费作出原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一)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当明确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依法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1.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1)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
(3)市场调节价。
2.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与成本构成
(1)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专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酬金制收费形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是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
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
(1)非业主使用人的交费责任。
(2)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
(3)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
5.代收代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