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贞观制度:开明政治的典范(2)
《贞观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订和颁行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们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并且影响遍及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各国,乃至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独树一帜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虽代有损益,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元代律学家柳赟说:“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律疏议·序》)
清代律学家吉同钧也说:“论者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诚确论也!”(《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自序》)
由此可见,定型于贞观时期、完善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在后世法学家的眼中确实是历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在古代中国,法律其实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它头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威——皇帝。
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皇权绝对高于法权。法律之所以被皇帝制订出来,并不是用来约束皇帝本人的,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对付臣子和老百姓。正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
韩非子也说:“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布衣皇帝朱元璋说得更透彻:“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明太祖实录》)
总而言之,古代的法律就是皇帝用来统治臣民的一种专制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中国历来是一个“专制与人治”的社会,而不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此言可谓确论。
所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非但约束不了皇帝,反而经常被皇权所凌驾,甚至随时可能被践踏。
既然如此,那么唐太宗李世民在这方面又做得如何呢?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一部法典——《唐律》的总设计师,李世民又是怎样看待“皇权与法权”的关系呢?
对此,李世民说过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话:“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卷五)
单纯从这句话本身来看,李世民的法律观念显然与自古以来的法家思想和其他帝王完全不同。他并不把法律视为皇帝手中的工具,而是能够承认并尊重法律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相比于朱元璋把法律当做一种“防民之具”和“辅治之术”,李世民的境界无疑要高出许多。
不过,即便我们相信这句话确乎是李世民“诚于中而形于外”的肺腑之言,我们也仍然要“听其言而观其行”,进一步考察他的实际行动,看其是否真的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从下面这个事件中,我们应该就能得出一个比较公允的结论。
贞观元年正月,有一个叫戴胄的大臣公然在朝堂上与李世民发生激烈的争执。
事情本身并不大,但性质却很严重。因为争论的焦点就是——皇帝的敕令与国家的法律,到底哪一个更有威信?哪一个更应该作为断案的依据?
说白了,这就是皇权与法权之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在李唐立国之初的统一战争中,很多将吏战死沙场,为国捐躯,国家为了照顾他们的后人,就出台了恩荫政策,让烈士后代能承袭先人官爵。于是就不断有人弄虚作假,谎称自己是功臣元勋的后代,以此骗取朝廷恩荫。此外,李唐朝廷在任用和提拔官吏的时候,也会优先选用那些曾经在隋朝为官,具有仕途资历和从政经验的人,所以就经常有人伪造资历,企图走一条加官进爵的捷径。
上述这些现象就叫做“诈冒资荫”。有关部门难辨真伪,对此大伤脑筋。针对这些现象,李世民专门颁布了一道敕令,严令作假者主动自首,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处以死罪。
敕令颁布后,还是有不怕死的人顶风作案。后来有关部门查获了一个叫柳雄的作假者,李世民决定杀一儆百,马上要治他的死罪。
案件送交大理寺后,负责判决的人就是大理寺少卿戴胄。
戴胄原本只是兵部的一个郎中,因有“忠清公直”的美誉,不久前刚刚被李世民破格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相当于从一个国防部的小司长突然晋升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皇恩如此浩荡,按理说戴胄应该知恩图报,事事顺着李世民的脾气才对,可秉公执法的戴胄却在柳雄这件案子上狠狠地触逆了龙鳞。
根据当时的法律,这种罪最多只能判流放,所以戴胄便对柳雄做出了“据法应流”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虽然是依法做出的,但显然违背了李世民的敕令。
李世民勃然大怒,对戴胄说:“朕早就颁下敕令,不自首就是死路一条,你现在却要依法改判,这岂不是向天下人表明,朕说话不算数吗?”
戴胄面不改色地说:“陛下如果直接杀了他,臣无话可说;可陛下一旦把案件交付法司,臣就不能违背法律。”
李世民悻悻地说:“你为了让自己秉公执法,就不惜让朕失信于天下吗?”
戴胄说:“陛下的敕令是出于一时之喜怒,而国家的法律却是布大信于天下!陛下若以法律为准绳,就不是失信,而恰恰是‘忍小忿而存大信’!假如不这么做,臣只能替陛下感到遗憾。”
李世民沉默了。
他知道,如果他执意要杀柳雄,谁也拦不住,因为他是皇帝,而且早有敕令在先。可问题是,这么做虽然足以体现帝王的权威,但无疑会大大损害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公信力一旦遭到破坏,朝廷的威信和人君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
思虑及此,李世民立刻转怒为喜,当着群臣的面对戴胄大加褒扬,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贞观政要》卷五)
这是贞观时期一个比较著名的事件,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富有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因为它凸显了皇权与法权的冲突,并且以皇权的妥协告终,最后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在这件事情上,李世民体现出了一个古代君主难能可贵的品质,那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司法独立的尊重。这在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实属罕见。
“柳雄事件”之后,史称:“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泉涌;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资治通鉴》卷一九二)
贞观时代吏治清明、执法公正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可要说“天下无冤狱”,则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是不管怎么说,当一个王朝拥有像戴胄这种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法官,并且拥有像李世民这种善于妥协、尊重法律的皇帝时,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贞观时代即便不是历史上最少冤狱的时期,起码也是最少冤狱的时期之一。
对死刑慎重,就是对生命尊重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刑法。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看它对待死刑的态度。
而贞观法治之所以被后人津津乐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宽仁慎刑”的理念以及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早在贞观元年,李世民就依据“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立法思想,以诏令的形式对“死刑复核”做出了严格规定:“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贞观政要》卷八)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议刑”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上一章我们说过,李世民曾在贞观元年正月废除了五十多种绞刑条款,而随后继续修订律法时,贞观君臣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础上,把多达九十二种的死刑罪名降格为流刑,又把七十一种流刑降为徒刑。除此之外,“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在这种“宽仁慎刑”理念的引导之下,到了贞观四年,国家就出现了“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的良好治安形势。当时唐朝的户数将近三百万,若以平均一户六口人计算,总人口大约1800万。以这个人口数量来看,这个死刑人数的比例显然是非常低的。
“几致刑措”是中国历史上经常用来形容天下太平、社会安定的词汇,其意思是刑法几乎到了搁置不用的地步。如果我们参考一下近代欧洲的相关数字,就更容易明白这种形容词绝非过誉。
在18世纪的英国,死刑罪名多达222种,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滥用死刑达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只要偷窃一先令,或者是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又或者写了一封恐吓信,甚至仅仅是与吉普赛人来往,都有可能被处以死刑。到19世纪初,还曾经有一个13岁的少年因偷窃一把勺子而被判处绞刑。由于刑法的严苛和泛滥,导致每年被判死刑的高达1000人以上,而当时英国的总人口也不过1000万。
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权。
对死刑的慎重意味着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如果单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7世纪的中国唐朝在“人权领域”显然要比18世纪的英国先进得多。
当然,毋庸讳言,无论贞观时代的法治精神多么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当时的中国毕竟仍然是君主专制的社会;无论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个如何尊重法律、慎用死刑的皇帝,他都难免有独断专行、枉法滥杀的时候。
贞观五年发生的“张蕴古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张蕴古,河内相州(今河南安阳市)人,曾任幽州记室,武德九年十二月因呈上一道“文义甚美,可为规诫”的奏疏《大宝箴》,博得李世民的赏识,被擢升为大理寺丞。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由皇帝一手提拔的人,也难免在皇帝的一时盛怒之下被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