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秦国的婚姻伦理观念和婚姻制度(1)
(一)官方的婚姻伦理观念
学界论及秦人的婚姻伦理观念,都是统而论之,不分官方和民间。其实,秦国的婚姻伦理观念应分为官方和民间两个层面。官方的婚姻伦理规范是“男女有别”,这从商鞅变法前后秦国的婚姻状况及所采取的一些列行政措施及法律规定即可看出。商鞅变法前秦国的婚姻状况史书无载,只能根据变法时的资料推论。商鞅说:“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这反映出,商鞅变法前,秦人受戎狄之俗的影响,父子兄弟过着共妻混居的生活,几乎没有男女有别的观念。商鞅为改变这种混乱的婚姻关系,制定了两项男女有别的措施:其一是“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为禁”,其二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可见,秦民仅分室而居还不行,家有两男必须另立门户。这样两男必须各自娶妻才能独立生活,从而运用政权的强制力,拆散大家庭,形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向全社会强行灌输男女有别的婚姻伦理观念。应当指出的是,秦国所宣扬的“男女有别”与东方国家所宣扬的“男女有别”并不完全相同,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强制拆散父权制大家庭、令父子兄弟分户析居为小家庭的条件下实现“男女有别”,而后者则是在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和父母兄弟妻子型“八口之家”父权大家庭并存的情况下讲“男女有别”。
商鞅变法后,男女淫乱的事情仍经常发生,上层贵族更为典型。史载:“宣太后与义渠戎王乱,生二子。”《战国策》载:“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但自商鞅之后的秦律开始禁止夫妻双方淫佚,对通奸者给予惩处。为进一步提倡男女有别,维护一夫一妻婚制,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与他人“相夫妻”,要被“黥为城旦舂”,可见男女通奸在法律上都被认定是犯罪。《睡虎地秦墓竹简》载:“某里士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白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即奸夫奸妇被抓捕送到官府。另如亲王对其母与嫪毐通奸的处置,车裂嫪毐,幽禁太后,扑杀二弟。虽然很残酷,但却不是法外之刑,它符合秦律对婚姻生活的规制,反映了自商鞅提倡男女有别以来,秦风俗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当然,对此事的严酷处置与嫪毐叛乱也有一定关系。秦王朝建立后,秦始皇巡行天下勒石宣扬“男女洁诚”“男女礼顺,慎遵职事”,甚至公开昭示天下“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项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只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地位才可以判定特殊情况下的“杀人无罪”。秦始皇对一个叫清的寡妇以礼相待,认为她是贞妇而筑女怀清台加以表彰,这些措施一以贯之,都是提倡男女有别。可以说,强调男女有别是自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国乃至秦王朝国家的婚姻伦理观念,属于官方的思想意识形态。其目的当然是通过“男女洁诚”的“男女礼顺”来达到稳定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让人民向封建国家提供更多的租赋兵徭,为国家统治服务。
(二)民间的婚姻伦理观念
秦国民间婚姻伦理观念有:重功利的婚姻价值观;轻伦理的婚姻价值观;重视夫妻互爱,但仍是夫尊妻卑。学界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产生于秦昭襄王时期,代表了秦人早期的婚姻伦理观念,反映的多为中下层人民的生活,其中有相当篇幅谈到秦人的婚娶生子。有学者曾研究过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关于秦人男择女的观念,而在现实生活中应是男女对等的。在《日书》甲种《生子》《人家》《日书》乙种《生》诸篇中反映秦人生育观念的材料中有一些女择男的观念,因为父母对子女前途的企盼通常就是男女的择偶标准。《日书》中记载的秦人生育观念体现出秦人的婚姻生活和婚姻伦理观念。
1.重功利的婚姻观念
其一,希望生子为吏,女子为邦君妻。
《日书》乙种《生篇》载:“凡生子北首西向,必为上卿,女子为邦君妻。”《日书》甲种《星篇》载:“亢……生子,必有爵。”“牵牛……生子,为大夫。”“营室……生子,为大吏。”“奎……生子,为吏。”“觜……生子,为正。”“张……以生子,为邑杰。”《日书》甲种《生子篇》“葵丑生子……必为吏。”“甲寅生子,必为吏。”杨宽说:“秦的官职和爵位是不分的。”一般来说有爵才可为吏,为吏必有爵,秦以吏为师,有权有势,故秦人父母希望其子有爵为吏,希望“女子为邦君之妻”。这是成千上万的秦国庶民之女梦寐以求的为妻境界,她们把自己不能实现的理想寄托在自己的子女身上。可见希望生子“有爵”“为吏”“女子为邦君之妻”,既是秦人的生育观念,也蕴含秦女择偶的重要标准。
其二,希望生子勇武有力。
《日书》甲种《生子篇》载:“壬午生子,榖而武。”“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甲午生子,武有力,少孤。”“甲辰生子,榖且武而利弟。”“庚戌生子,武而贫。”“壬子生子,勇。”“乙丑生子,武以工巧,丙寅生子,武以圣。”《日书》乙种《生篇》载:“丙寅生,武,圣。”“甲戌生,武有力,寡弟。”“任子生,勇。”“庚申生,勇。”“庚申生,勇。”简文中的“榖”,意为善,也指俸禄。以上简文既反映出秦人希望儿子“勇武有力”的生育观念,也是秦女择偶的重要标准。秦人素有尚武之风,商鞅变法实行军功爵制,尚首功之风遂成为秦人尚武之风的具体体现。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书·境内》详细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官兵之吏。”《韩非子·定法篇》也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可见只要秦民有斩敌首之功,平民即可获爵、做官,成为大小地主,按爵位享有“名田宅”“除庶子”“赐邑”“赐税”等封建特权。诚如商鞅所说:“彼能战者践富贵之门。”既然当时军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斩敌首”,那么获得斩首之功首先就要求战士“勇武有力”,勇武有力之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能享受荣华富贵,其中少数人甚至能得到国君的尊宠,如秦武王时,“力士任鄙、乌获、孟说皆至大官。王与孟说举鼎,绝膑”。正如前述秦人希望生子“有爵”“为吏”,生女“为邦君之妻”既是秦人的生育观念,又是秦女择偶的重要标准一样,秦人希望生子“勇武有力”也预示着由斩首之功而获取爵位、官位的前途,自然也就成为希望当“邦君之妻”的秦女重要的择偶条件,这种推理应该是合乎实情的。当然,斩首之功的获取也并非易事,有时还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因此,必然存在一些虽然勇武有力但却不能获取军功,以致“武而贫”的秦民。
其三,不愿娶贫家女为妻。
秦人重功利的婚姻伦理观念也反映在娶妻时对女子经济要求方面。秦男子很重视女方的经济条件,不愿娶贫家女为妻。《日书》甲种《星篇》载:“氏……娶妻,妻贫。”《日书》乙种《九月篇》载:“氏……娶妻,妻贫。”简文反映了一夫一妻小农家庭渴望富裕生活、惧怕贫穷折磨的社会心理,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中原地区的男子择妻时虽然也考虑女方的经济条件,但似乎更重视女方的相貌和人品等条件。在中原地区普遍适用的“七出”中的内容,对女子弱点的挑剔可谓严格,但没有一条是嫌弃妻贫的,这反映出秦人择偶比起东方国家有较强的功利性。
其四,希望与富家男女联姻。
缔结婚姻时,男女都重视对方的经济条件。但女方更重视,因为她出嫁后将依赖夫家生活,因此有一个富足的家庭对男女双方都是很重要的。《日书》甲种《星篇》载:“乙亥生子,榖而富。”“辛巳生子,吉而富。”“丙申生子,好家室。”“戊戌生子,好田野,邑屋。”“壬戌生子,好家室。”“辛未生子,肉食。”“肉食”指有权阶层。“壬申生子,闻。”“闻”,指好名声,亦指好家室。《日书》甲种《人字篇》载:“人字篇……富难胜也。……在奎者富。”《日书》乙种《生篇》载:“辛未生,肉食。”从以上所列三项秦人功利性的择偶条件来看,与富家男女联姻无疑是秦人主要的择偶标准之一。
2.秦人轻伦理的婚姻观念
秦人婚娶轻伦理主要表现在对妻的要求中没有七出中“不顺父母、淫、盗窃”等属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从《日书》看,秦人嫌弃妇女以下几方面的弱点:一是悍。《日书》甲种《星篇》载:“心……娶妻,妻悍。”《日书》乙种《十月篇》载:“心……娶妻,妻悍。”悍妻对夫权造成严重威胁,导致家庭矛盾。二是妬。《日书》甲种《星篇》载,“角……娶妻,妻妬”;《日书》乙种《八月篇》载:“角……娶妻,妻妬。”三是多舌。《日书》乙种《十月篇》载:“箕……取妻,妻多舌。”四是惧无子。《日书》甲种《梦篇》载:宇多于西北之北,绝后。“井居西,必绝后。”“内居西北,无子。”“依道为小内,不宜子。”女子生育能力是男子择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怕绝后。五是惧妻病。《日书》甲种《梦篇》载:“圂居东北,妻善病。”这与《大戴礼记·本命篇》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相比照,秦人所嫌弃女子的弱点,无“不顺父母,淫,盗窃”三条,这不是偶然的。
关于不顺父母,西汉贾谊指出:“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耘,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倂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无几耳。”
这段记载入木三分地刻画了秦妇不顺父母的形象,究其不顺父母的原因,在于商鞅变法拆散大家庭,建立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政策,父子之间的经济联系在分家别居时切断后,妻子如果照顾父母,势必损害自己小家庭的利益。因此,秦男子不嫌其妻不顺父母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的。
关于淫。秦人不嫌弃妻淫,是因为秦人有戎狄之婚俗,父子兄弟同居共妻,婚姻中通奸、淫乱,以前不受制裁。自商鞅起,利用国家权力贯彻“男女有别”,正是谋求纠正秦人淫乱旧俗,树立新风。秦民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普遍建立,对贯彻“男女有别”的婚姻伦理观念起了很大作用,社会风气确有一定好转。但戎狄旧俗在秦表现顽强,虽以重法纠正,但淫乱仍有发生,社会舆论谴责不力。所以,秦人不嫌弃妻淫,与当时秦国社会由旧俗所造成的通奸乱伦相当普遍有关。《睡虎地秦墓竹简》载:“臣强与主奸,何论?弃市。”“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知,丙论何也?毋论。”秦女逃婚与他人“相夫妻”也很多。《睡虎地秦墓竹简》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至于秦王室贵妇的淫乱已见上述,不赘。由于当时社会上通奸乱伦相当普遍,故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亦较少责备女子淫的内容。
盗窃,在秦国社会也很普遍。《睡虎地秦墓竹简》载:“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宵盗,赃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从秦简可见,当时的秦社会夫盗妻藏,夫妻盗钱共饮食,全家举盗,鉴于这样的情况下,秦人怎么能责备、要求妻不盗窃呢?
由上述可见,“七出”中的无子、妬、多言、恶疾四项,秦人对妇女的指责也有。但这四条基本上不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至少是伦理含义不明显。而“不顺父母、淫、盗窃”涉及到家庭伦理,夫妻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几个重要方面,秦人却不对此加以指责,说明秦人在婚姻伦理观念方面,确实有请示伦理的倾向。
重视夫妻互爱,但仍是夫尊妻卑。
中下层社会的秦人夫妻关系较密切,希望相守偕老。《日书》甲种《吏篇》云:“凡娶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日书》甲种《星篇》云:“娄……以取妻,男子爱。”“胃……以取妻,妻爱。”这些简文反映出秦人夫妻之间确有真实感情,希望能长期生活在一起。《日书》甲种《吏篇》载:“春三月季庚辛,夏三月季壬癸,秋三月季甲乙,冬三月季丙丁,此大败日,取妻,不终。”“戌与亥是谓分离日,不可取妻。取妻,不终、死若弃。”秦国社会主要是以夫妻为核心的个体小农家庭构建成的,家庭经济的脆弱性使得男耕女织的共同劳作成为家庭存在的必要前提,这样,夫妻处于小家庭这个统一体中,互以对方的存在为婚姻家庭存在的条件,如果娶妻不终,个体小农就可能因无力续弦而导致家庭的解体。另一方面,这个小家庭又是一个使夫妻双方都能基本满足生活需要、充满天伦之乐的小天地,自然容易产生相守偕老,密切重情的夫妻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秦人夫妻关系总体上仍是夫尊妻卑。夫权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日书》甲种《星篇》载:“中春轸,角、中夏参,东井,中秋奎,东壁,中冬箕、斗,以娶妻,弃。凡参、翼、轸以出女,丁巳以出女,皆弃之。”秦人弃妻在秦律中也得到了反映。秦律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可见,秦人弃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的,只是在弃妻不到官府登记的情况下才处以“赀二甲”的财产刑。而秦律这样规定,只是为了让官府可以随时掌握天下户口的变动情况,以便更好地征纳租赋兵徭并非为了限制或惩罚“弃妻”之举。当然,秦简中也有一些记载女子为人妻而“去夫亡”,或与他人“相夫妻”的事例,这似乎反映了秦妇有抛弃丈夫、寻求自由婚姻的权力,其实不然。对于“女子去夫亡”,或与他人“相夫妻”,依秦律规定“当黥城旦舂”。“黥”是肉刑,含有人格侮辱的意义,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这种量刑并用、轻罪重罚的目的,就是首先要求妻子必须忠于丈夫。可见,妻子不但无“弃夫”之权,而且被男子所弃之妻也要处以“赀二甲”的财产刑,承担家庭破裂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可见,夫妻恩爱并不意味着夫妻平等,正像说君臣有义而君尊臣卑,君臣不平等一样。因此,不应对秦民的夫妻平等水平估计过高。
(三)秦国的婚姻制度
1.男子“多妻”观与女子“贞节”观
男子“多妻”观
一夫多妻的婚制是中国婚姻制度中一种特殊现象。虽然中国自周代以来,就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并且历代的法典也有禁止重婚的规定。然而纯粹的一夫多妻的事实,在历史上虽较为少见,但也不是没有。例如《战国策·秦策》上记有“楚人有两妻者”。《左传》又有所谓并后(见桓公十八年辛有之言),晋世复屡有双妻的事实,如温峤有二妻、俱封夫人,程谅立二嫡等。然而,一夫多妻制并不是普遍的现象,因为男女比例的限制,实行多妻者总是社会中一部分有财力有权势的人物,而一般平民还是通行一夫一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