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的财产权
从公元前约500年罗马建立之初,直到公元前60年恺撒、庞培和克拉苏三人执政的时期,在理论上,罗马是一个由两名最高执政官共同统治的共和国。执政官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1年。法官,或者叫做裁判官,在权力等级中仅次于执政官。最高司法官由城市执政官担任,第一任是在公元前367年指派的。
从表面上看,执政官不能制定法律。罗马的法律最初是由所谓的《十二法典》(Twelve Tablets)以及一套由公民投票通过的简明扼要的规章组成的。据推测,《十二法典》是在公元前450年左右颁布的。然而实际上,通过对原有的诉讼理由进行镇压,或者是通过人们所知的《荣誉法》(Ius Honorarium)司法程序创造新的诉讼理由,执政官既创造法律,也负责解释法律。
最早的执政官是教士,但是到了公元前3世纪,一个非宗教的法律传统出现了。这一新体制创造了复杂的财产规则,其中的许多条款对现代的读者仍然具有很大的启发。例如,妇女在婚姻状态下仍然保持对其财产的支配权,离婚后,该财产权则完全归还她自己所有。在婚姻状态下,尽管嫁妆成了丈夫的财产,但是离婚后,嫁妆的所有权则归为妻子。妇女财产权的一个特色是,在进行正式的财产权交易时,妇女需要管理人员或导师的帮助,就像土地和奴隶的买卖一样。
罗马法律中还有一些在现代人看来较为怪异的内容。比如年长的男性家庭成员,即父亲,拥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死决定权。当他还健在的时候,他的孩子以及孙子不能拥有任何财产。从理论上说,就算是一名50岁的执政官也得听命于自己的父亲。实际上,由于当时人们的寿命较短,因此这很少造成严重的问题。据历史学家们估计,那些40岁以上的人中,父亲健在的大约只有10%。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罗马的法律逐渐放松了约束,最初是允许士兵保留战利品或战争中抢夺到的物品,随后,放松范围日益扩大。
在所有的条款中,最让现代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以下这一条:即使是那些从事最受尊敬职业的人,如医生、教师和商人,都有可能变为奴隶。在罗马世界,即便是对那些最多才多艺的人来说,拥有对自己的人身所有权也并不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罗马实施了严格、详细且非常复杂的商业交易和财产权法律。例如,关于偷窃的辨识,他们有着良好的理解。不严格的执行会助长偷窃行为,过于严格的执行又会导致真诚的买卖变得困难而且阻碍商业的发展,因此,罗马法律严格地区分“所有权”(ownership)和“占有权”(possession)。在需要的情况下,这二者可以分开判定。
罗马的法律将普通的小交易和价值交易区分开来,这是历史首创。小交易仅仅需要物理上的转移(惯例)即可,而价值交易,尤其是土地交易,则需要正式的书面转移(转让证书)。
在资本市场的法律方面,罗马处于非常先进的阶段。法律仔细地区分了不同贷方的等级。通常情况下,能够生息的银行存款被认为是借贷(mutuum)。虽然在银行储蓄能够生息,但是储户需要承受银行破产带来的风险以及银行破产后提供的相对低的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储户不愿意将钱借出,而是将其保存在银行的保险箱中并且不享受利息,则当银行破产的时候,储户更易规避风险。
复杂的法律对贷款的安全协议进行管理。在现代社会,大笔贷款通常需要不动产的担保,即附属担保品(collateral)。当房主无力偿还抵押借款时,贷方可以将其房屋收回。在罗马,所有的保障都是个人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朋友、合伙人或家庭成员。若借方不偿还债务,则担保人必须承担个人偿还责任。奇怪的是,债权人只有一次机会向担保人索回资产,他们只能起诉其中的一个,如果失败了,他就不能再起诉其他担保人了。于是,对每个担保人详细信息的获取,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在当今世界,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出这样的贷款担保要求可能会将关系弄僵,并且很有可能遭到拒绝,但是在罗马,提供贷款担保只是日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正如我们可能想到的,古代社会对不履行债务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在罗马,即使是很小的一笔债务,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也会导致他的所有不动产遭到没收,并被拍卖掉。在极端的情况下,债务人还会被关进囚牢,直到他还清所有债务。这一惯例在西方世界一直持续到19世纪,称做“债务人监狱”。因此,对不偿还债务行为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它还是一种惩罚模式,它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了简单的公平性要求。由于非常严厉,通过把不偿还债务的人变成奴隶的措施,它极大地改善了希腊人的行为。
对个人担保做出如此严格的要求,极大地束缚和压制了创新。所有的新投资都带有极大的失败风险,高效的企业家愿意接受隐藏在经营活动中的高风险。在投资中失败已经够糟糕的了,但是在协议中失去人身自由就更为不妙了。公元1500年后,当英国废除了“债务人监狱”并发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时候,他们极大地改善了资本市场的状况,并有效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