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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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

由于受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还有不少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存在着种种模糊认识。有的人片面强调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或不自觉地否定和排斥民主、法制的作用。只重视对上级负责,忽视对人民负责;习惯按政策办事,不习惯依法办事;认为搞民主太麻烦,不如领导个人说了算痛快;有的人把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懂得二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还有的人认为人大是二线机关、安置机关、橡皮图章,把人大工作看成“碍手碍脚”等。这些认识既有封建余毒的影响,也有法制观念淡薄的因素。它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是不合拍的,也是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相符的。

唯其如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要深入研究党如何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去改进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方式问题,真正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巩固和改善执政地位的大事来对待,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作为党的重要工作来对待;应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应把人大制度理论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应把对人大工作的宣传纳入总体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方式、程序和效果,强化“一府两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意识。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清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使党的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使人大代表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一府两院”进一步增强主动自觉地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公仆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从根本上改变人大自拉自唱的状况,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深入人心,夯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社会基础,维护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四) 积极稳妥地改进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因此完善选举制度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环节。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有不少工作要做:

要改变人大代表“名额过多,素质不够”的状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使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当代表。尤其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由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在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代表的同时,辅之以按界别选举部分代表,改变目前各级人大代表中除了解放军代表外,其他基本上全是地区性代表的不合理结构,增大职业性代表的比重。要适当增加专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并可考虑设立一些专职代表。

我们的选举制度不完善,干部群众议论比较多的是两件事。一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问题。我们应该承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民主,我们最终也一定要实现全国范围的直选。但扩大直选的范围又必须慎重行事。只能逐步扩大,稳步扩大,不能跑步前进,不然就会跌跤,欲速则不达。二是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要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择权,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性和竞争性是选举的内在属性。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是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选举人自主选择候选人,候选人之间是平等的竞争的关系。我们要尊重选举的规律,依靠健全法律和制度,循序渐进地完善我们的选举制度。

(五) 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体制机制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六)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工作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工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些具体工作制度既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制度,也包括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以及机关建设等内容。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有法才能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为此,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要积极推进民主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力求使制定的法律法规严谨周密、切实可行。要努力实施科学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撑性、骨干性的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着力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不断完善规范立法,严格立法程序,严格备案审查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当前,还要特别重视研究部门立法问题,避免“国家权力利益化,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保证法律的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正义。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只制定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从政治学角度看,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从现实生活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