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二——京师案件审理程序(2)

《大明律》第362条(现禁囚不得告举他事)后段禁止上述四类人控告,系因老、幼、废疾(即笃疾)及妇人犯罪俱得收赎或免刑。《大明律》第21条(老小废疾收赎)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