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学生工作(3)
大名分院时期主要是自主招生,对考生的资格有要求,培养目标也明确。分全日制大专、五年制小教大专、三年制中师、中专、学前教育,二年制中专,一年制中专几种类型。一是全日制大专、五年制小教大专。全日制大专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文化成绩达到本省高考本批次控制分数线,户籍不得跨省,由省考院批准录取。学校招收的是师范类、非师范类两种专业的学生,培养目标是中小学教师和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五年制小教大专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或往届初中毕业,具有毕业证书,文化成绩没有要求,户籍不得跨市,由市考院批准录取,报省考院备案。培养目标是小学教师和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二是三年制中师、中专、学前教育。三年制中师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具有毕业证书,文化成绩没有要求,户籍不得跨市,由市考院批准录取。培养目标是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师。三年制中专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具有毕业证书,文化成绩没有要求,由市考院批准录取。培养目标是中等职业技术人才。三年制学前教育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初中毕业,具有毕业证书,文化成绩没有要求,户籍不得跨市,由市考院批准录取,培养目标是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教师。三是二年制中专、一年制中专。二年制中专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由市考院批准录取,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也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对口升学考试。一年制中专学生资格,学历要求应届、往届高中毕业,具有毕业证书,年龄不超23周岁,由市考院批准录取,培养目标是中等职业技术人才。
历年招生、历届毕业生学校自1923年建校开始招生,到2012年招生结束,共计招收438个班次,21352名学生,毕业19267名学生。
一、学校招生概况大名七师时期,招收20个班次,915名学生,毕业615名学生;类别有中师、初师、速师、简师,还有两个初中班;学制有六年、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
大名师范时期,招收327个班次,15458名学生,毕业15456名学生;类别有中师、速师、工农班、轮训班、代培班、截优班、中专班、大专班;学制有五年、三年、二年、一年。
大名分院时期,招收91个班次,4979名学生,毕业3196名学生;在读3个五年制小教大专班387名学生,去邯郸学院就读;类别有中师、普高、大专、中专;学制有五年、三年、二年、一年。
二、学校没有招生的年份
学校建校90年来未招生和没有毕业生的年份有:大名七师时期的1927年和1928年因政局变化,学校放假未开学、未招生;1932年、1933年招收的六年制的中师班,因抗日战争爆发未毕业。大名师范时期的1966年至1971年五年时间,因“文革”停止招生;1963年、1964年招收的三年制中师班,因“文革”推迟到1968年毕业,1965年招收的三年制中师班,因“文革”推迟到1968年冬季毕业。1981年恢复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由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二年制改为三年制,因此1983年没有毕业生。
学生组织
一、大名七师学生自治会
大名七师时期学生中的最高组织机构是学生自治会。学生自治会章程、学生自治会代表会议议事细则、学生自治会干事会组织及办事细则、学生自治会各部组织及办事细则如下:
(一)学生自治会章程
总纲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北省立第七师范学校学生自治会。
第二条本会以发展全体同学自治能力及增进全体同学之利益为宗旨。第三条凡本校在校同学均为本会会员。
会员之权利及义务第四条凡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及罢免权。
第五条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决议之义务。
组织
第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会员大会,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为代表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为干事会。
第七条代表会以各班人数比例选举代表组织之,每班30人以下者选代表1人,30人至50人者选代表2人,50人以上者选代表3人,余类推。
第八条干事会由代表互送5人组成之。
第九条代表会遇有特别事故,得组织特种委员会秉承代表会之决议办理之,但办理完竣后即行解散。
第十条干事会之下得设文书、总务二科,视其事务之繁简得各设主任科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干事就会员中提出,经代表会通过聘请之。
第十一条干事会之外得设膳食部、体育部、卫生部、游艺部、学术部、贩卖部、银行部、医药部、组织部、宣传部、平校部等部,每部设部长一人,由代表会聘请之。
第十二条各部长之下得设主任科员及股员各若干人,分别办理事务,其人选由部长提出,经代表会通过后聘请之。
第十三条代表会各部之组织及办事细则由各部部长制定,交代表会审查通过后实行之。
职权
第十四条代表之职权:1.公布之执行全体大会之决议案;2.处理日常重要事务;3.管理本会财务及制定预算案;4.接收并审查各种合法的建议;5.招集全体大会;6.办理下届代表选举;7.每月终公布本月工作之经过。
第十五条干事会之职权:1.处理日常会务;2.为代表会之主席;3.招集代表会;4.为本会代表;5.干事5人代表全体同学得请求学校列席本校各种会议,如: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育会议、事务会议等。
第十六条代表会各部职权:1.膳食部办理全体会员膳食事宜;2.体育部,办理全体会员体育事宜;3.卫生部办理全体会员卫生事宜;4.游艺部,办理本会游艺事宜;5.学术部办理本会一切学术事宜;6.贩卖部贩卖文具、书籍及其他一切应用品事宜;7.银行部办理本会储蓄及借贷事宜;8.医药部,办理本会一切医药事宜;9.组织部办理本会组织事宜;10.宣传部办理本会一切宣传事宜;11.平校部办理本会平校一切事宜。
第十七条本会代表任期为一学期。
第十八条本会代表改选不得连任。
第十九条新任代表未选出前在职代表概不得卸职,但代表因故离校时得先向干事会交代。
第二十条全体大会每学期举行一次,遇有必要时得由代表会议议决招集临时全体大会。
第二十一条代表会经会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申请得招集全体大会,如过开会期间代表会未能招集,得由该请求者连署通告招集之。
第二十二条全体大会主席由全体大会推定之。
第二十三条全体大会须有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出席始能开会,议案须经出席者过半数,决议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代表会每两星期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招集临时会议,皆由干事会负责招集之。
第二十五条代表会须由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会,议案须有半数之表决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一切会议均须请求学校训育部职员到席指导。
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一切消费由代表呈请学校接济之,遇必要时由代表会议决,请求教职员或同学捐助。
第二十八条本会各部经费独立,其详细办法于该部组织细则中规定之。
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本会代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选出之。第三十条本会会员于毕业学期得免其在本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有未妥处,由全体会员十分之四连署提议,交付大会通过后修改之。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体大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大会通过后公布实行之。
(二)学生自治会代表会会议议事细则第一条本议事细则依按学生自治会章程制定之。
第二条本会议以干事为主席,记录由干事会文书股主任负责,如干事因事缺席时其主席由各部部长公推之。
第三条出席本会议者须亲自签到,如故因或无故缺席时由干事登记之,在开会时间欲退席者,须向主席说明退席理由。
第四条本会议讨论事项:1.规定自治会工作标准及实施方法;2.议定各部会的职责及其互相关系;3.规定预决算的标准;4.规定各部会工作的标准;5.制定各种规程细则及表簿;6.审定各部会制定的规程细则及表簿;7.议定各部会困难或偶发问题的办法;8.讨论自治会困难或偶发问题的办法;9.审查各部会的工作成绩报告;10.批评各部会工作成绩;11.讨论各方提交的议案;12.讨论其他关于本会的一切问题。
第五条本会议两星期开例会一次,如遇必要时得招集临时会议,例会开会日期定为星期一第一课外作业。
第六条凡提议案须于开会前三日送交干事会。
第七条干事须制定议事程序,于开会前一日分发各出席人员以便讨论。
第八条动议人员须经主席之允许后方得发言。
第九条讨论同议案,每人发言以三次为限,如过三次得由主席制止之,但彼此互相辩论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主席如须发表个人意见,须先声明退出主席地位。
第十一条凡提议人说明提议理由后,须有两人以上之附议始成为议题。
第十二条本会的出席人数须到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得开会。
第十三条议案须出席人数过半的可决方为通过,但遇会员意见在三个以上时,以赞成最多者为通过,设表决时赞否同数,得由主席决定之,如赞否相差一数,而主席加入少数时则议案得打消之。
第十四条议案表决的顺序,须后提议者先表决,先提议者后付表决。第十五条既经表决的议案如在同一之会议内,得胜方面提复议之动议,经全体一致赞同时则得立即复议,或由动议及表决延至下期开议再行讨论。以付表决设发于下期者,必当时开议讨论表决。
第十六条本细则有不适宜时,得由本会议议决修正之。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施行。
(三)学生自治会干事会组织及办事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学生自治会章程第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本会干事其任务:1.总理本会一切事务;2.拟制工作计划及各种表册;3.招集代表会议;4.批阅本会一切文件;5.督促本会工作;6.为代表会议之主席;7.为自治会代表。
第三条本会根据学生自治会章程第十条得设文书、总务两科,分别处理一切事务。1.文书科设主任一人,科员四人。其任务是:(1)编写及收发本会一切文件;(2)制定本会一切文件表册;(3)为本会及代表之记录;(4)管理本会文件。2.总务科设主任一人,科员四人。其任务是(1)购置及领取保管本会一切用品;(2)办公室及会议室之整理;(3)编制报告统计及不属各科之工作;(4)编制本会预算决算表;(5)办理本会财政之收支。
第四条本会每星期开例会一次,遇有特别事务时得招集临时会议。
第五条本会办公时间定为每日课外作业。
第六条本会职员如有特别事故不到部工作,须先经干事许可。
第七条本会办公时间在签到簿上亲自签到,工作后须填报告册交本会检阅。
第八条本会职员大会每两星期开例会一次,遇有必要时得招集临时会议。
第九条本会会议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本细则经代表会通过之日实行。
(四)学生自治会各部会会议议事通则
第一条此通则依各部会组织及办事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各部会议由各部长为主席,记录临时指定之,干事会主席由干事公推,记录由文书股主任担任之,主席因事缺席时,由总务主任代理之。第三条出席各部会会议者,须亲自签到,如因故或无故缺席时由部长登记之。在开会时欲退席者,须先向主席说明退席理由。
第四条各部会会议应讨论事项:1.各部会及各科事务之进行;2.全体会员对于各会所提之议案;3.各部会之工作标准及实施方案;4.规定预算决算之标准;5.其他关于各部会之一切问题。
第五条各部会除例会外遇必要时得招集临时会议。
第六条各部会出席人数须到各部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方得开会。第七条动议人须经主席的允诺方得发言。
第八条讨论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三次为限,如过三次者由主席制止之,但彼此互相辩论不在此例。
第九条主席如欲发表个人意见时,须先声明退出主席地位。
第十条凡提议人说明提议理由后,须有两人以上之附议始成为议体。第十一条议案须由出席人数过半可决方为通过,但意见在三个以上时,以赞成多者为通过,若表决时赞否同数,由主席决定之,如赞否相差一数,而主席加入少数时,则此议案得打消之。
第十二条议案表决的顺序,须后提议者先表决。
第十三条既经表决的议案在同一会议席内,得胜方面提复议之动议,经全体一致赞同,则得立即开议,或由动议及表决延至下期开议再行讨论。以付表决设发于下期者,必开议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本通则有不适宜处,由各部会会议议决提交代表会决议修正之。
第十五条本通则自代表会通过实行。
(五)学生自治会膳食部组织及办事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本校学生自治会章程第十三条订定之。
本部依据本校学生自治会章程第十一条得设部长一人,其任务如下:1.为本部对外代表;2.为部务会议主席;3.监督本部各科一切事物之进行;4.掌管本部钤记;5.执行本部及代表会关于本部之决议案;6.办理本部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二条部长之下设总务、购置、出纳、调查四科,分担本部一切事物。
第三条总务科设主任一人、科员四人,其任务如下:1.金钱之出纳;2.保管簿据及一切物件;3.拟缮文件但得经部长审定。
第四条购置科设主任一人、科员四人,担任购置物品及调查物价之涨落。
第五条出纳科设主任一人、科员四人,担任食品及燃料之出纳。
第六条调查科设主任一人、科员四人,其任务如下:1.公布每人每日实际之消费量;2.执行饭厅公约;3.管理饭厅座位;4.调查厨役清洁勤惰。
第七条本部职员以每班不得少于人2人多于6人为标准,遇特别情形时不在此例。
第八条本部职员任期概为一学期。
第九条本部例会每两周一次,但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第十条本部办公时间由各科另定之。
第十一条本部会议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本部除经可靠人之介绍或同学之建议均经本部决议方可任免。
第十三条本细则有不妥处得经本部议决提交代表会修正之。第十四条本细则经代表会审查通过后实行之。
(六)学生自治会贩卖部组织及办事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本校学生自治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之。
第二条本部依据本校学生自治会章程第十条得设部长一人,其任务如下:1.主持及计划本部一切事宜;2.执行本部及代表会关于本部议决案;3.召集本部会议及为会议时之主席;4.批阅及分发本部一切文件;5.指导并考核本部工作;6.为本部对外代表;7.掌管本部钤记。
第三条本部部长之下设总务、会计、杂货、书籍四科分别办理本部一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