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师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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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教师工作(1)

大名七师建校时冀南一带教育落后,为改变这种状况,在十几年的办学过程中谢台臣和其他后任几位校长也非常注重聘任致力于发展教育的优秀知识分子和爱国志士来大名投身师范教育事业。新中国建立后,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的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教师聘任与资格认定逐步走向制度化。

教师来源与资格

一、教师来源

(一)大名七师时期

大名七师教师主要来源于高等师范院校或一些综合性高校,他们多是学识渊博造诣颇深的进步知识分子,这些优秀的知识分子为办好大名七师,为普及和发展冀南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名七师办学期间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工约计184人。从学校历史档案材料可查到的职教人员中,22人毕业于北京大学;26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8人为1923年前北京高等师范毕业);33人毕业于国立北平师范大学(西北师大前身);15人毕业于直隶高等师范学校;复旦、南开、同济、东南大学、河北大学、中法大学毕业各1人;33人毕业于其他高校;16人本校毕业;26人毕业院校不详。教师籍贯绝大多数为直南(今冀南、豫北、鲁西)所属各县市,少数人来自山西、陕西、四川、安徽、浙江等省。

谢台臣校长任职时期,不仅注重教师的业务素质,更注重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办学之初就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教工素质基础。郭鸣鹤任校长期间,教师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党党员居多,其中也有一些军统人员,教师队伍成分复杂。到1936年王振华任校长后,重又聘任一些进步人士到校任教。

总之,大名七师时期的教师多出身于中产阶级、小知识分子家庭,其政治思想不一,带有不同时期的特点,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倾向进步的占大部分;落后、保守、反动的占小部分;还有一个中间阶层,这部分人独善其身,闭门修书,不少人学有成就,后来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二)大名师范时期

1956年学校复建时,教职工只有30余人,随着学校发展,教师逐年补充。多数教师毕业于本科或专科师范院校,以河北、北京师范学院居多,也有石家庄师院、天津师院、保定师范、邢台师范的毕业生,还有四川大学、厦门大学、保定体校、邯郸农校的毕业生。这些教师大都是通过邯郸专署、大名县教育科调来或贾培元校长推荐调入。到1972年学校的教师人数有所增加,多为河北师范大学或河北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1981年以后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师多由国家分配而来。

(三)大名分院时期

2004年分院初期在编教师人数有114人。此后由于教师退休或调出,人员不断减少,至2012年底专职教师人数减少至84人,但学历结构有所提高。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教育硕士6人,本科及本科同等学力共81人。

二、教师聘任与资格

不论是大名七师还是后来的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教师的聘用与资格的认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按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聘任。

(一)大名七师时期

1.招聘程序

大名七师时期聘任教师与教师资格审查,都按照民国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与省教育厅下发的训令进行。当时学校聘教师,先由毕业生院校在学生毕业前向社会公布介绍本校毕业生的情况,再由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聘任单位确定聘任人员。大名七师时期聘任教师,通过了解当年全国大学毕业生信息后,由华北教联或省教育厅推荐进行聘任。有时毕业院校直接向学校或省县的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毕业生。

2.招聘办法

1923至1930年间招聘教师,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进行招聘管理。学校先行招聘后,再送省厅进行登记备案。

1930年(民国十九年),直隶省教育厅曾发布聘职教员及发薪办法,1933年省教育厅长提议“拟写河北省省立学校延聘教员及发薪办法”提请省政府公决。河北省政府第1940号训令通过此办法。

附:《河北省省立学校延聘教员及发薪办法》

第一,各校延聘教员应一律发给聘约应聘。省亦需出具应聘证,聘约、应聘证均须载明月薪数目、担任职务、就职日期、专任或兼任。

第二,聘约时效为一学期,至学期终愿续聘者则续发聘约,仍愿应聘者则另具应聘证,如不续发聘约或不具另聘证者,即作为解除聘约。

第三,在聘约有效期间,学校及教员不得无故解约,但有不得已情形或经双方同意解约不在此限。

第四,凡新聘教员于到校之日起薪。

第五,凡解除聘约者,在暑假发给七月份全薪,在寒假发给一月份全薪,续立聘约者寒暑假一律按月发薪。

第六,在聘约有效期间解除者,薪金发至解除之日止。

第七,学期之中遇更换校长时,前任校长所聘教员应继续有效,有特别情形时继任校长呈明教育厅核定。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八),厅长陈宝泉签发。

3.资格认定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河北省教育厅第730号训令转发民国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登记规则》。该规则由“县党部”同省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委员会联合审查,对训育主任、教员资格进行认定。审查认定合格发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证书。资格证上详细记有教员姓名、年龄、籍贯、学历及证书编号。每学期开始都进行登记,要求随身携带该证以备督导及视导人员随时检查。

附:《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登记规则》

第一,中央民众指导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便利全国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服务,并使全省市审查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委员会易于指导考核起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凡经审查合格的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均须依照本规则向本会履行登记。

第三,履行登记时须由原发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委员会转呈登记或由本人直接请求也可,但由本人直接请求者,仍须报请原审查委员会备查。

第四,登记时须呈验审查合格证书,缴纳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两张,并填写登记表,其表式另定之。

第五,登记后由本会发给登记证,其证式另定之。

第六,凡领有登记证者,其取得的资格即可适用于全国各地,不受区域的限制。只有变更服务地点时,须凭登记证向所到的省市审查委员会报告备案,同时还须原在地的省或市审查委员会以备查。

第七,前条报告备案手续,须于工作开始后一个月内进行,过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审查委员会查明限期报告,如再延误该审查委员会呈请本会给予处分。

第八,各省市审查委员会应于每学期开始后三个月内将该省市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及公民教员造具表册报本会备案。

第九,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会修改。

第十,本规则由本会发布施行。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1.招聘程序

计划体制时期,大名师范录用教师,都是学校向行署教育局报告各学科所需教师的数量,由市教育局按照当年毕业生人数统一分配。教师分配到学校后,按照相关的文件,在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及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学校处在大名县城,户口和粮食关系都落在大名镇。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第一年为见习工资,本科毕业生见习工资为42.5元,专科生为42元;见习一年后合格,转正定级,工资也随之提高,本科生定级为50元,专科生为48元。大名分院阶段,2006年,工资改革后,本科生见习工资为685元,定级工资为836元;专科生见习工资为655元,定级工资为780元;中专生见习为590元,定级为681元。

21世纪初,由于体制的变化,毕业生不包分配,教师的任用不再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而是由学校根据需要在人才市场上招聘,而后协调市县有关部门办理上编制、落户口等手续。由于国家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定位不明,教师编制十多年没有增加。大名分院时期,学校对急缺的英语、音乐、计算机教师只能临时外聘。外聘教师没有正式的编制,不仅管理困难,且队伍极不稳定,学校的发展后续力量薄弱。

2.招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生分配施行的是政府招聘和地区调节的分配方式。1952年国家在统一计划下,按高校隶属关系,毕业生实行中央抽成和地方留成方法分配,逐步完善了高等学校毕业生按计划分配的制度。1982年起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由国家直接分配;中央各部门主管大学国家抽成后的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本着兼顾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需要的原则分配;省市自治区主管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985年起,高等学校实行了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生选择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考核供需见面、择优录用的分配办法;同时积极试行对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大名师范及大名分院时期招聘教师办法,也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由原来的等分配转为向人才市场招聘教师。大名分院时期招聘的代课(没有上编制)教师,按照劳动法,发给教师基本工资,再加课时费,社会保险待遇。

3.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40多年间我国在法律上一直没有能建立起严谨、规范、实用的教师资格制度。1980年召开全国师范工作会议,总结30年的师范工作经验,提出把师范教育作为发展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随之,政府针对师范教育、师资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颁布了一系列决定和政策,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一支足够数量的,合格稳定的师资队伍”,“要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这表明我国已开始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准备。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提出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1993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可以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993年对学校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大名师范有67人取得教师资格证书。1995年国家颁布《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国家教委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在2002年教师资格认定中,又有69人获得教师资格。

此后,学校对凡是调入或是新分配的教师,都按照相关的条例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现在全校教师有84人通过市教育局资格认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4.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教师职工增加统计

培训与职称

大名七师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极其重视,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他们上学期间没有教育学、心理学积分,需要进行培训,让这些教师在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多了解实践知识,以弥补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缺陷;对原来在中等学校级别以下任教的人员,需要经过业务进修或培训才能在中等学校任教。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随办学层次的提高,对知识、能力、新的教学理念及教学手段、方法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学历不达标教师分期分批安排业务学习或学历进修。

一、培训

(一)大名七师时期

大名七师时期,由于教师中有一部分是从综合性大学毕业,在学校没有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对教育规律了解较少,按照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中等师范科课程标准,各科目都要加小学需要的教材,并增加小学教学法的规定,这些综合性大学毕业的教师要先在附属小学上课,参加小学教学计划的制定,参加教学研讨会。附属小学教师教龄五年以上,成绩卓著者;假期在大学或专科学校参加教学科目的培训,经省教育厅审查认可的,以上两类附属小学教员可选拔到师范任课。

经过小学教育实践或培训保证了教师能更好地胜任师范学校的教学工作,同时也开通了附属小学教师进入师范授课的晋升途径。教学培训活动则按照河北省中学、师范职业教育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的《师范教员的教育研究案》进行。该案由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附:河北省《师范教员的教育研究案》

第一,现有的师范教员,须特别注意研究教育,常到附属小学参加研究工作,以求明小学教学的实际。此办法应按下列各项办理。

(1)师范教员应与附小主任及教员合组教育研究会。

(2)凡附小之学科会议及教学研究会等,师范教师担任各该科之教员须出席共同研究。

(3)平时师范教员参观附小教学,每学期至少须有两次以上,并须笔记特点,以便讨论。

(4)附小规定各科教学顺序时,师范各该科之教员应共同拟定。

第二,小学教员服务五年以上,对于某一科目有特别深造,经教育厅审查合格者得为师范教员。此条办法,即可奖进小学教员继续求学后,能训练中等教员聘请困难实行时,应按下列各项办理。

(1)小学教员在假期内能入大学或专科学校补习至所选科目;补习完竣,考试及格并将该校补习讲义及该员成绩呈送本厅认可者。

(2)小学教员对于某科目能自行研究,有特别著作者并呈经本厅认可者。

(3)小学教员在中等学校担任某科目将自编讲义呈经本厅审查认可者。第三条,大学各学院未经选习过若干教育学分之毕业生,不得充任师范教员。此条办法师范学校聘请教员恐感困难,补救之法,应按下列各项办理。

(1)各学院的设教育实用科目以备愿做师范教员之学生选修。

(2)师范学院于假期时酌开教育学科讲习班,为各学院毕业生之志愿做师范教员者补习教育科知识。

(3)各学院毕业生现任师范教员,能实行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项经本厅查视为教学有法成绩卓著者,得不受本条文之限制。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1.学历进修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等师范和高中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历。1965年前分来的教师大多是本科生。由于“文革”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的分配体制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中等师范院校分配到的大多是专科毕业生。学校青年教师占很大比重,且学历不达标。为使教师学历尽快达标,国家采取了函授、“三沟通”、自学考试等形式及少量人员的离职学习等多种途径,解决了学历达标问题。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仅专科起点升入本科的人员就有80多人,3人取得研究生学历,6人获教育硕士,十几人取得研究生结业证书。

2.学历进修与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