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师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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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规章制度(1)

大名七师规章

一、组织大纲

(一)本校设校长一人,总理校务,由省教育厅呈请省政府委任之。

(二)本校分掌校务设下列各部,其办事细则另订之。

1.教务部,设主任一人掌理教务及经管图书、仪器标本诸事宜;2.训育部,设主任一人掌理训育内务及体育事宜;3.事务部,设主任一人掌理庶务会计文书及出版诸事宜。

(三)各部主任由校长聘任之。

(四)教务部为分掌部务设:1.教务课,课员一人;2.图书课,课员一人;3.仪器标本课,课员一人。

(五)训育部为分掌部务设:1.训育课,课员一人;2.体育课,体育主任一人。

(六)事务部分为掌部务设:1.庶务部,课员一人;2.会计课,课员一人;3.文书课,课员一人书记若干人;4.出版课,课员一人(由文书课课员兼任)。

(七)本校为审议重要校务设下列各种会议:

1.校务会议,由校长、各部主任、体育主任、各课课员组织之,附小主任、教员代表二人得列席参加会议,以校长为主席,文书记录,其职权如下:

(1)审查本校预算及决算;(2)审议本校各种章程;(3)审议事务机关之增设变更及废止;(4)审议关于教务事项及学生试验、教学、实习事项;(5)审议关于训育事项及学生事业指导事项;(6)审议校长交议事项及各部、会、课提议事项;(7)审议其他关于本校重要事项。

2.教务会议,由校长、各部主任、教务部各课课员及全体教员组织之,以校长或教务主任为主席,教务课课员记录,其职权如下:

(1)协议各学科课程之组织、分配及联络;(2)协议学生成绩之考核;(3)审议教学上设备事宜;(4)审议其他关于教学事宜。

3.训育会议,由校长、各部主任、训育员、体育主任、文书课课员组织之,以校长或训育主任为主席,文书课课员记录,其职权如下:

(1)议订本校训育方案;(2)协议学生操行之考核;(3)协议学生事业指导方法;(4)协议学生事业指导事务之分配;(5)协议其他关于训育实施事项。

4.事务会议,由校长、各部主任、事务部各课课员组织之,以校长或事务主任为主席,文书记录,其职权如下:

(1)审义经常各费预决算之分配与审查;(2)协议经常各费之收支及保管;(3)协议校舍之建筑及修缮;(4)协议校产之清查及保管;(5)协议对外交涉及来宾招待;(6)协议校景之布置;(7)协议校具之添置及分配。

(八)本校各种会议会期另订之。

(九)本校设下列各种委员会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各种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就职教员中聘请之,其办事细则另行规定。

1.招生委员会;2.图书委员会;3.出版委员会;4.教学、实习指导委员会;5.学生事业指导委员会;6.体育委员会;7.经费稽核委员会;8.军事训练委员会;9.卫生委员会;10.其他委员会。

(十)本大纲有不适宜处得由校务会议修改之。

(十一)本组织大纲由校务会议通过后公布实行。

二、学校学则

总则

(一)本学则根据《师范学校法》及《师范学校规程》订定之。

宗旨

(二)本校以严格训练青年身心,养成小学健全师资及造就地方教育行政人员为宗旨,依照宗旨施以下列各项训练:

1.锻炼强健身体;2.陶融道德品格;3.培育民族文化;4.充实科学智能;5.养成勤劳习惯;6.启发研究儿童教育之兴趣;7.培养终身服务教育之精神;8.研讨并实验教学新法;9.养成改进地方社会教育之能力。

校址

(三)本校校址设大名县北关。

学制、学额、修业年限、附校

(四)本校除师范班外,为应地方需要附设初中班、简易师范科、特别师范科及幼稚师范科。

(五)本校各级学生每班以40人至50人为定额。

(六)学生修业年限师范三年;特别师范科一年;幼稚师范科二年或三年;简易师范四年;初中班三年,毕业后得直接升入师范。

(七)本校为便于学生实习起见,设有附属小学校。

课程、教材、教学法

(八)本校教学科目,除遵照师范规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设有公民、国文、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劳作、美术、音乐、论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小学行政实习等科外,并迎合地方需要增设农业、医药等科,其课程标准另定之。

(九)本校教材以教育部编辑或审定之教科书为主,以教员自编补充教材为辅。

(十)本校教学法采用启发式,注重问题的讨论及自助的研究。

训育、惩戒、奖励

(十一)本校训育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所规定,实行最严格之身心训练,其方法可分积极、消极两方面。

1.积极方面,组织并指导学生自治团体及学术团体如下:

(1)自治团体:①膳食部;②卫生部;③医药部;④游艺部;⑤贩卖部;⑥体育部;⑦平校部;⑧种植部;⑨宣传部。

(2)学术团体:①国语演说会;②文学研究会;③文学研究会;④英语研究会;⑤书画研究会;⑥小学教育研究会;⑦校刊编辑委员会;⑧新剧团;⑨旧剧团;瑏瑠雅乐社。

2.消极方面:

(1)训话:①团体训话;②个别训话;③分别谈话。

(2)考查:①思想的考查;②生活的考查;③行动的考查;④勤惰的考查;⑤卫生的考查。

(十二)本校学生学业操行成绩优良及热心服务者,得斟酌情形予以下列之奖励:

1.言语奖励;2.发给奖状;3.发给奖品;4.特予优待;5.其他。

(十三)本校学生遇有犯过行为,斟酌轻重予以下列之惩戒:

1.口头训诫;2.记过;3.停学;4.开除学籍;5.追缴学膳费;6.其他。

设备

(十四)本校校址广阔,树林繁茂,其重要建筑如下:

1.普通教室;2.特别教室;3.运动场;4.图书馆;5.物理仪器室;6.化学药品仪器室;7.博物标本室;8.体育器械室;9.礼堂;10.学生成绩陈列室;11.理化研究室;12.书画研究室;13.课外活动作业室;14.办公室;15.学生寝室;16.教职员寝室;17.膳堂;18.浴室;19.储藏室;20.其他。

(十五)本校设有宽敞之校园,由师生共同种植各种树木花草以供博物及农业科目教学参考。

(十六)本校有农场一所,足供学生实习农业之用。

(十七)本校备有各科之仪器、药品、标本、图表等供各科教学之用。

(十八)本校图书馆之图书、杂志、报纸尚可供教员及学生参考阅览之用。

成绩考查

(十九)本校学生成绩分学业、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四项。

(二十)考查学生成绩分下列四种:

1.日常考查;2.临时试验;3.学期试验;4.毕业试验。

(二十一)日常考查之方法如下:

1.口头问答;2.演习练习;3.实验实习;4.读书报告;5.作文;6.测验;7.调查采集报告;8其他工作报告;9.劳动报告。

(二十二)临时试验由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不得预先通知学生,每学期每科至少举行两次以上。

(二十三)学期考试于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就一学期内所习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停课两日学生补习。

(二十四)毕业考试于规定修业期满后,就全部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停课三日备学生补习。

(二十五)各课日常考查成绩与临时试验成绩合为各科平时成绩,日常考查成绩在平时成绩内占三分之二,临时试验成绩占三分之一。

(二十六)各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为各科学期成绩,在学期成绩内占五分之三,学期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二十七)每学生各科学期成绩之平均为该生之学期成绩,每生一、二两学期成绩之平均分为该生之学年成绩。

(二十八)每学生各学年成绩平均与其毕业考试成绩合为该生之毕业成绩,各学年成绩平均在毕业成绩中约占五分之三,毕业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二十九)学生实习、操行、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级或毕业。

(三十)每学期各科缺席时数达该科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之学生,不得参与该科之学期考试。

(三十一)无学期成绩之学科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在三科以上之学生;或两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理化、劳作及各种教育学科等科中任何两科之学生,均应降入低一学期之学级肄业,如本校无相当学级可发给转学证书,转入其他师范学校插入相当班次。

(三十二)无学期成绩之学科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仅有一科之学生或虽有两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前条所规定者之学生,均应令于次学期仍随原级复读,一面设法补习各该科目,经补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准予正式进级,如仍不及格应于次学年仍留原学级肄业,但此项补考及留级,均以一次为限,如不能进级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三十三)毕业考试成绩内不及格学科在三科以上或仅两科不及格,但其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理化、劳作及各种教育学科等科中之任何二科之学生,均应令留级一学年,但此项留级以一次为限,如仍不能毕业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三十四)毕业考试成绩内有一科不及格,或虽有两科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前条所规定者之学生,均应令行补考一次,如仍不能及格,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学年、学期及休假日

(三十五)学年度始于8月1日终于次年7月31日。

(三十六)一学年分为两学期,自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第一学期或上学期;自2月1日之7月31日为第二学期或下学期。

(三十七)休假日遵照颁布休假日期实行之。

入学、转学、休学、退学及毕业

(三十八)本校师范班及幼稚师范科入学资格为初级中学毕业;特别师范科入学资格为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简易师范科及初中班入学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均须经入学试验及格,其考试科目另定之。

(三十九)报考时须呈验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并缴最近四寸半身照片一张,报名费一元(像片及报名费无论录取与否概不退还)。

(四十)新生入学时须亲自填写入学志愿书,保证人来校填写保证书,并缴纳一切费用,逾限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十一)本校学生于学期或常年终了考试成绩及格,如必须转学其他师范学校,或有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时,得请求学校发给转学证书。

(四十二)本校第二学期以上之学级,如有缺额得于学期或常年开始前招收插班生,但最后一年级决不收受插班生。

(四十三)本校学生因身体或家庭之特殊情形,得请求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

(四十四)休学期满之学生,如无特别情形得请求复学编入原学期或学年衔接之学级肄业。

(四十五)本校遵照《师范学校规程》第十章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开除学籍之学生不发给转学证书及修业证书。

(四十六)本校学生因身体或家庭之特别情形,经保证人证明确属理由正当并经调查属实者,得请求学校准予退学。

(四十七)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毕业成绩及格,并经会考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待遇及奖学金额

(四十八)本校学生一律免收学宿各费,除初中班膳费自备外,其师范班、简易师范科、特别师范科及幼稚师范科膳食由学校供给一部分或全部。

(四十九)学生入学时征收保证金五元,毕业时发还,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概不发还。

(五十)不发还之保证金作为添购图书之用,并呈请教育厅备案。

(五十一)本校设置奖学金额奖励优秀及贫苦学生,呈请教育厅批准施行,其奖学金办法及数目另定之。

(五十二)本校遵照《师范学校规程》第十一章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无故退学或被开除学籍之学生得追缴其学费,如免膳食者并追缴膳费。

附则

(五十三)本学则有未尽善处得提交校务会议修正之。

(五十四)本学则由校务会议通过呈请教育厅备案施行。

三、教务部组织及办事总则

(一)本部根据本校组织大纲

〈二〉及〈六〉之规定组织之。

(二)本部分下列各课:1.教务课;2.图书课;3.仪器标本课。

(三)本部设教务主任一人,综理本部一切事宜。其工作要项如下:

1.拟定课程标准;2.召集教务会议;3.商承校长延聘教员;4.选定及分配各科教材;5.规划教务上应进行事宜;6.审查学科教授预定进度表;7.编定及变更授课时间;8.会同各科教员研究教学方法;9.办理教务布告及文件;10.编定教务各种簿册;11.编定教务部各种图表;12.考查教室体育场授课情形;13.指导学生学术之集会;14.办理各项试验;15.考查学生学业成绩及施行奖惩;16.办理教员请假及缺课事项;17.稽查学生出席及缺席情形;18.办理学生入学、升级、留级及毕业事项;19.办理学生休学、退学、转学事项;20.收集陈列及保管学生成绩;21.核阅教室日志;22.填写教务日记;23.办理其他关于教务事宜。

(四)教务课设教务员一人,商承教务主任办理下列事项:

1.造各种表簿;2.核算学生成绩;3.统计学生旷课缺席时数;4.登记教员请假补课簿;5.保管教务部各科教科书及参考书;6.晨操、课间操点名;7.轮派各级值周生;8.其他关于教务课事项。

(五)图书馆设馆员一人,其职务如下:

1.整理旧有图书;2.拟定图书馆各种规程;3.计划添购图书、报纸、杂志;4.办理图书之分类、编号及索引诸事宜;5.图书之出纳与保管;6.注意图书馆之布置;7.指导学生翻阅各种参考书;8.其他关于图书馆事宜。

(六)仪器标本课设课员一人,由理科教员中延聘一人担任之。其职务如下:

1.保管及整理各种仪器标本;2.计划添购各种仪器标本;3.指导学生课外实验;4.其他关于仪器标本管理事宜。

(七)本总则由校务会议通过施行,有未尽事宜得提交校务会议修改之。

四、训育部组织及办事总则(一)本部依据本校组织大纲〈二〉及〈五〉之规定组织之。

(二)本部设下列各课:

1.训育课;2.体育课。

(三)本部设训育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体育主任一人。

(四)训育主任之职权如下:

1.拟定训育方针及实施方案;2.拟定训育部工作计划;3.拟定训育上各种规则;4.召集训育会议及执行其议决案;5.拟定各种表册;6.核准学生请假;7.指导学生各种专题之活动;8.处理学生纠纷;9.纠正学生思想行动、仪容言论之谬误;10.考查学生操行及施行奖惩;11.指导学生一切卫生事宜;12.监视晨操及课间操;13.办理本部布告及文件;14.监视学生自习;15.审查学生之来往函件及印刷品;16.检查门禁及学生物品之出入;17.编制训育工作报告;18.举行个人及团体训话;19.公物损失之调查;20.监督本部各课工作;21.填写训育日记;22.其他关于训育上一切事项。

(五)副主任商同主任办理下列事项:

1.分配学生住宿并考查宿号,清洁卫生及秩序;2.稽查学生勤惰;3.维持学生各种集会之秩序;4.分任训育部值日;5.监视学生自习及查宿;6.巡视饭厅;7.指导课外运动;8.查视学生疾病;9.统计学生自习之请假及缺席;10.召集室长会议,商议清洁事宜;11.召集级长会议,商议清洁事宜;12.考查学生操行成绩;13.监视晨操及课间操;14.指导膳食部工作事宜;15.指导医药部工作事宜;16.指导贩卖部工作事宜;17.指导游艺部工作事宜;18.指导学生其他一切自治团体工作事宜;19.做各种统计;20.其他关于训育上一切事宜。

(六)体育主任之职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