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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物资财产管理(3)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账卡上金额以购入原价加改造金额为准与会计组核对,至于折旧额则由会计组按规定计算,每半年抄写财产目录分送各单位。
第三十三条单位主管移交时,应会同会计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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