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考勤管理(2)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年假,其假期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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