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公共关系管理(2)

第十二条临时参观由各部经(副)理核定,并于参观前一小时以电话通知各工地管理部办理接待,如参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应商请管理部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的参观人员,一律拒绝参观,擅自率领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