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21章 公共关系管理(2)
第十二条临时参观由各部经(副)理核定,并于参观前一小时以电话通知各工地管理部办理接待,如参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应商请管理部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的参观人员,一律拒绝参观,擅自率领参观...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登录订阅本章 >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