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唯我利己的自我肯定规定性述要(2)
利己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不是一种价值判断。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你认可,它存在,你否定,它也存在。古今中外,几乎所有的道德说教者都对自私自利大加挞伐,把它看做万恶之源。但它并没有因为挞伐而减少和消失,因为它是人的本质特性中的一个客观存在的内容。心身健康的人,不可能行为没有目的,而目的又不可能不是他自己的目的,而他自己的目的又不可能不是实现对主体我的自我肯定。要消灭自私自利也就是要消灭人的行为的目的性。而消灭人的行为的目的性,也就是让人精神错乱。只有精神错乱的人才会没有行为目的性。唯我利己的自我肯定这一人性特征不是谁想有就有,不想有就可以无的。道德说教挞伐的自私自利也许仅仅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利己性,但相对于同一的主体我,生理满足和心理满足不可能有一个道德与否的区分。性行为不一定是耻辱行为,沽名钓誉的善举也不是高尚情操。但道德家们却往往美化后者而贬低前者。其实二者都是利己的,只不过利己的内容和方式不同。褒一个贬一个又有什么理由呢。
“有心为善虽善不奖,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这其中的哲理任何人都会众口一词地赞同。因为“无心非,名为过,有心非,名为恶。过能改,归于无”。这作为不罚的理由,从主观上是能说通的。但无心为善,没有行善的主观动机,其善又何在。佛教早期的经师杜撰的一个体现最大的善的《王子舍身饲虎》的故事中讲,王子发现带小虎仔的母老虎饿得奄奄一息了,他告别父王和诸王兄,自己投身向饿虎。饿虎无力撕咬他的皮肉,吸饮他的鲜血,他自己把手臂刺破了让母老虎舔食他的血。如果是王子不经意跌入饿虎所在的山洞,饿虎捡到了王子的新鲜血肉,这其中还有善吗?老子说过:“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意思是:天下人都知道美的东西之所以美,就知道避丑了。都知道善之所以善,就知道避恶了。只有如此,众人人人自我约束以避恶扬善,才能有社会的纯净和太平。
无论是生理满足的自我肯定,还是心理满足的自我肯定,都是自我肯定,都是利己行为。目的本身都不会有错,错的是实现自我肯定的方式。建立在损害他人自我肯定价值基础上的自我肯定才是应该受到挞伐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仅仅在于利己是否损人。超越主体我的动机来判定善和恶,是没有意义的。
但管理学、经济学首先遵循的是效率原则,而不是既定的价值原则。只要所实现的主体我自我肯定大于社会和他人自我肯定的损减,也就是经济的,应该的。一队沙漠之旅,粮尽水竭,只有吃掉病弱者的肉,喝掉病弱者的血,才有可能避免全军覆灭的灾难。在这个整体之中,每个主体我若都利己不损人,只能是同归于尽。这时的损人利己,就不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而是一种存在选择问题。并且在世界的发展过程中,物种竞争,优存劣汰,是竞争的选择,不利己不能生,不损他不能发展。虽然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于自然界的物竞天择的物种进化规律,但也不容道德家们来否定利己性这一基本的人性特征。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实际上也就是认同了自然界的物竞天择的物种进化规律对人类社会的适用性。
但是,毕竟人类社会还是不同于自然界,植物、动物都只有生理机能,不存在心理体验,也没有满足不满足的感受,只有适者生、不适者亡的选择。而人因为自我意识的获得,生理机能也会转变为一种意识行为,衣食住行为也不再仅仅受本能的制约,而由人的意识意志控制。而意识意志的形成又有社会文化的力量参与。
意志目标主要取决于主体我对有无的心理评价,而影响主体我对特定有无的心理评价的五个因素中,有三个因素与社会性相关。有无结构是通过把主体我与社会和他人进行比较后得到的主体我的现境信息,自我经历也是在社会生活中主体我的经历,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直接是社会共同的价值判断,因而使主体我的利己行为双重地受到社会制约。
一是主体我的行为是在考虑到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之后作出的选择;二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的落实不仅仅有规劝诱导作用,而且还有惩戒约束作用。因此,任何主体我的损人利己行为都会自觉和不自觉地被主体我克制和收敛,以尽可能利己而又利人,至少利己不能损人。因为主体我的心理满足是在社会之中实现的,与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行为很难从中获得心理满足,相反得到的是心理的不满足,包括压抑、孤独、郁闷。克尔凯郭尔所说的孤独人之所以孤独,与其行为与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相矛盾,与其被社会所抛弃直接相关。
也许有人会用爱怜行为来反驳利己性。那么爱怜行为会不会否定利己性呢?因为一般人都认为,爱是无私的,怜也是无私的。这只不过是他们把利己性定义得太窄,以为只有寻求自身的肌肤之利才是利己行为。动物的利会如此单一,是因为它们没有心理反应,仅仅只有生理本能反应。因而肌肤之利也就是它们的利的全部内容。但人却不同,即使生理本能反应也得通过心理反应来实现,利的内容也就因此拓宽了,所有的生理满足和心理满足都是利,或者说有助于自我肯定的活动都是利己的。因而爱怜行为也就不能不是利己的,爱怜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心理满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爱是有原因的,怜也是有根据的。
世界上的爱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血亲之爱,包括父爱、母爱、兄弟姐妹之爱、婊亲之爱;二是性爱,主要是异性之间的情爱;三是友爱,包括同志之爱、邻里之爱、朋友之爱。爱不是索取,而是奉献,但爱不可能不是满足。只不过这种满足仅仅是心理上的满足。这种心理上的满足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实现的。
其一,以爱去换取爱。爱是付出,就像播种,意在收获到爱。爱而得不到爱的回报,这种爱是不能长久的,甚至这种爱还会转化成恨。最明显的是性爱,单相思很难把爱深化。单相思也构成爱,但它与不结果的花一样,转瞬即逝。爱只有用爱来浇灌时,爱之花才会鲜艳并结出硕果。古今中外没有哪一则爱情故事是一种单相思构成的。性爱如此,友爱更是如此。友爱强调的是朋友间的互爱,有爱的投入,而无爱的反馈,这种友爱很难长久。被墨人骚客称道的最伟大的母爱亦不例外。虽然母亲对孩子的爱是不计回报的,若只有母亲对孩子的爱,但孩子不尊重母亲,甚至因不理解母亲的不当行为而憎恨母亲,母亲对孩子的爱也就难免冷却。由此可见,爱虽不是功利性的,但也具有功利的性质。爱使他人的自我得以肯定,这种自我肯定既有生理满足上的,也有心理满足上的。播种爱是想收获爱,反馈的爱又使主体我自我肯定得到实现。基督教的教义中有“爱你的敌人”的说教,但这里的爱也仅仅是一种手段,是想用爱来平息仇恨的火焰,使之变成爱。在这里,功利性更是昭然若揭。
其二,爱的过程本身就是自我心理满足的实现。母亲对孩子的爱也完全可能是不图回报的。但这却使母亲从爱中获得了希望和超越。人活百岁必有死,生命总是有限的。肉体生命不能超越,但可通过把希望寄予孩子,以从心理上确证主体我的永恒。孩子是我的孩子,孙子是我的孙子,子子孙孙相传也就使主体我获得了永恒和超越。中国儒家文化中的孝就包含了这一含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后也就使祖先主体我的传承中断了。父母之所以对孩子倾注全部的爱,是他们认定自己的希望就在他们身上,他们的儿子、孙子的存在本身就给他们带来了心理满足。这也似乎是一个规律,越是平庸的人,越是希望子孙满堂,他们想用子孙的兴旺来弥补自身的平庸。相反地,伟人却不太看重子孙。武则天连诛三子,因为她的儿子妨碍了她主体我的永恒的实现,所以她选择除掉她的儿子。很多伟人,像康德、尼采……他们对自己很有信心,一定能用自身的智慧来赢得永恒,结婚成家相反就成了一种负担。另外祖国之爱、家乡之爱也具有这种性质。之所以爱祖国、爱家乡,是因为祖国和家乡可以成为他们希望的寄托。若这个祖国和家乡相对于他,不能寄托任何希望,而只有失望和绝望,那他也就不会对祖国和家乡寄予希望。寄予希望,存有希望,这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满足。
怜与爱有相同之处,都没有索取。但又不同,爱是奉献,怜则是施舍。怜同样是利己性的。怜是强者对弱者的可怜,而不是相反。同情、怜悯、动恻隐之心,都是强者对弱者的行为。凡是这种行为都是对主体我之强的地位和能力的确证。因而怜者在怜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自我肯定。相对于被怜者,怜者是有力量的,强大的,怜的行为也就是对主体我的力量的确证,因而使他在怜的过程中获得心理满足。在现实中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普遍的事实,越富有的人越对穷人缺少同情心;相反,贫穷者对贫穷者却拥有更大的同情心。
图1-7行乞有道,道在懂得人性笔者曾作过几次观察,当一个身残多病的行乞人在大街上匍匐行乞,向他施舍的人中富翁大款相对较少,他们显露的不是不屑一顾的神气,就是鄙夷的目光。因为富翁大款不必从这种怜中来确证自己的力量和强大。而热恋中的男人往往会出手阔绰。可怜兮兮的乞丐见到被年轻美女吊着膀子的男士,都会财运大开,因为被年轻美女吊着膀子的男士要表现自己的强大,往往不仅不会拒绝乞讨的恳求,而且还会舍给大票子。笔者20世纪90年代初在昆明市还亲睹了这样一件怪事,同是一些行乞者,但其中一个蓝眼睛、高鼻子、白皮肤的外国佬却获得了数倍于国人的施舍。这不能用中国人不同情自己的同胞,而同情异族他种来解释。而是中国人感到外国人也有行乞的,这种对外国人的施舍就是对自身强者地位的确证。给普遍富裕的外国人中的穷人施舍,可从施舍中获得更多的心理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