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金融皇后
自称“金融皇后”、“股市女神”的北京铁路分局退休女工于湖,为了堵上自己炒股掘下的金融黑洞,制造自己投资股票高收益零风险的谎言,以炒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吸引社会资金,在短短7年时间内狂骗180多人的1600多万元。2005年7月2日,在被诈骗的数十名被害人的注视下,于湖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股市造神,金融皇后横空出世
1951年8月15日,于湖出生在北京一个普通家庭。她虽然能说会道口若悬河,但学习并不好。初中毕业后她就参加工作,到北京铁路分局车辆段当了一名工人,之后结婚生子,日子虽然过得平淡清苦,但也其乐融融。直到1996年,她从北京铁路分局车辆段退休,这一年,她45岁。
当了一辈子普通女工的于湖是一个心比天高的女人,她渴望成功和富有。她在工作的岗位上没有创造人生的辉煌,便把退休后重新创业当作她生命的延续和全部希望,她盼望能够创出另一番天地来。
靠什么一下子富裕起来呢?于湖是一个大胆的女人,她退休的时候,中国大地上正在流行“股票热”,不甘寂寞的于湖毫不犹豫地投入到这股流行风潮中。尽管她并不懂得金融,甚至也没有多少本钱。
于湖开始把心思全部放在炒股上。从1997年开始,对股票知识一无所知的于湖参加了一个关于股票的培训班,初步接受了一些金融知识的普及。这个培训班“启蒙”了于湖发财的心智,她觉得自己“开窍”了。掌握了一些粗浅证券知识的于湖开始投身股市,几年下来,这名普通的退休女工竟然已经在证券界小有名气,身上笼罩着“股市女神”、“金融皇后”等许多神秘的光环。
其实,从1997年开始投身股市的于湖虽然小有收获,在股市中赚了一些钱,但也常常被套牢,但于湖与众不同的是,赔钱的事情她从不对外张扬,越是赔钱她越是宣称自己赚了大钱。于湖的这种自我吹嘘,让很多人一头雾水难辨真伪。
于湖几乎逢人便讲股市之道,大谈牛市熊市。渐渐地,开始有亲戚、朋友将钱交给她,委托她炒股。刚开始的时候,于湖手里并没有多少钱,为了获取更多的炒股资金,加上当时的股市处于牛市,于湖也确实赚了一些钱,于湖给别人支付的利息达到30%至50%。如此丰厚的回报令很多人趋之若鹜,这个消息很快传开,一传十、十传百,找于湖“委托理财”的人就慢慢多了起来。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股市女神”于湖不但自己炒股大笔赚钱,还“热心”帮助自己的发小、朋友、亲戚投资股票、个人理财,甚至连素不相识的退休职工、下岗工人也在她的“帮助”之列。简直就是股市里的“活雷锋”、“女菩萨”。
那么,于湖凭什么招数获得别人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融资几千万元呢?
于湖的第一招是口软悬河地自我吹捧。她常讲:“在股市、期货领域,十个人做,八个赔,一个平,一个挣,我就是那个极具天赋而不败的挣钱的人,我现在的钱几辈子也花不完。我上边有信息,可以知道何种股票升值。你们只要投资,一年可得12%的利息,要是投资100万元,年利息可得15%。”
于湖对外宣称:“你们把钱放到我这里,不用你们自己去炒股,你们炒不好就把钱赔进股市了,我公司有高手运作,你们在家等着拿利息。有很多从股市撤出来的人将钱存在我这里,我用两年就给他们补回来了。”
于湖融资的第二招是善于自我包装。凡初次与潜在的“客户”接触,于湖总是热情地请他们到自己家中做客,并放映自己五十大寿时几百名股民在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为她庆祝的光盘,这是于湖专门请电视台的专业人士摄制的。寿宴场面极其壮观,那档次仿佛跟国宴一般。在这场精心策划的生日录相中,股民们纷纷围着于湖讨教股市经验,而号称“一周赚一辆桑塔纳,十余天赚一栋楼房”的于湖,在这场令人艳羡的生日宴会上被誉为“金融皇后”、“股市女神”,甚至还有人把她称作为“股民”谋福利的“菩萨”。
为了让投资者相信她的能力,于湖出手阔绰,经常带着投资者到野外度假游玩,以此博得投资者的信任。据京郊某大型度假村老板介绍,于湖几乎每周都请大批人员到度假村消费,所有费用全部由于湖埋单。
除此之外,只有初中文化的于湖,却自称在大学里学过金融,而且成绩很突出。于湖向别人出示的身份是“北京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还专门给自己配上了“司机”和“秘书”。说到这个财务经理的由来,也颇见于湖所下的工夫。经别人介绍,于湖认识了某投资公司的法人,于湖请那位法人给她安排个职务,那位法人碍于中间人的面子,给了于湖一个财务经理的任命,后来才发现于湖除了口若悬河之外,在财务方面根本就是个外行。
第三招也是于湖能够搞到几千万元资金的最重要的一招,是于湖永远给别人一种“说话算数,讲诚信”的外在形象。在于湖融资的几年里,于湖从来说话算数,坚决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办事。哪怕是100元的利息,无论委托人住在哪儿,于湖都会按时送上门,决不拖欠。这种送钱上门的行为,连司机都觉得为这点钱跑一趟实在不值,甚至连油钱都不够。但于湖一直坚持这样做了7年。7年下来,正是于湖的这种“诚信”,才使得别人主动把钱交给她,维持着她犯罪的资金链条一直没有断裂。
利作诱饵,7年狂骗1600万元
那么,一个53岁、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退休工人于湖,即使披上“金融皇后”、“股市女神”的外衣,即使她有千万条妙计,她又如何在7年时间里骗取钱财1600余万元呢?而且,被骗的180多人中,既有下岗工人,也有银行职员,还有大学生、教授等社会精英人物。难道他们谁都没有识破于湖的诈骗伎俩?在法庭上,受害人纷纷出庭指证了于湖的犯罪行为。
于湖的诈骗是1997年先从熟人开始的。于湖有一位姓李的女友,她鼓动李女士投钱炒股,于湖提出给李女士20%的利息。从1997年到1999年,李女士先后给了于湖10万余元。但李女士只拿回利息4万元,幸运的是李女士后来发现于湖根本没有炒股,连忙又要回3万元,只损失了3万元。
但其他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2003年春节后,白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于湖。当时,在场的人称于湖为于总,说于总做证券投资、个人理财非常成功,好几百个股民都受益了。第二天,白先生和妻子就被邀请到于湖家做客。于湖给他们播放了自己在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举办的生日庆典的光盘。对证券一无所知的白先生问于湖如何操盘。于湖吹嘘说:“我能一周赚一辆桑塔纳,十余天赚一栋楼房,回报率很高,帮了不少下岗职工、老头、老太太。”
心动之下,尤其是在得到保本且每月还有1%利息的承诺之后,白先生陆续将妻子下岗买断工龄的5万元,及家里其他人的5万元,交给了于湖打理。但是,白先生除了收到的7500元的利息之外,其余9万多元均打了水漂。
被害人王女士是通过电视台的一位朋友认识于湖的,王女士的那位朋友称于湖是“金融皇后”。于湖自称在大学学的金融,是北京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于湖的助手兼司机向王某介绍了于湖的事迹,还播放了她五十大寿的光盘。于湖自我吹嘘说,在股市、期货领域,十个人做,八个赔,一个挣,一个平,她就是那个极具天赋而不败的挣钱的人,委托她投资炒股只赚不赔。之后于湖带王女士去了她所谓的“公司”,公司经理接待王女士时,不但吹嘘了于湖一番,并称即使赔了公司也能做担保,以此鼓动王女士投资。于湖称100万元以下给12%的利息,100万元以上给15%的利息,如果业绩好还有浮动。在多方考察之后,王女士在2003年3月31日给了于湖一个55万元的存折和5千元现金。直到2003年12月,由于于湖不能实现承诺,王女士提出撤资,于湖口头答应下来。但几天之后再给于湖打电话,但于湖家里没人接,手机停机,与于湖失去联系。她连忙来到于湖家,小区保安说于湖已被警方带走了。这期间王女士只从于湖那里拿到5万多元的利息。损失了50万元的王女士一下子傻了。
于湖不但诈骗其他人,连她的所谓司机和秘书王某也不放过,而且王某后来还成为于湖诈骗的“托儿”。2002年10月,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于湖,见面后,于湖自称做股票、期货已经很多年了,有很多人委托她做都赚了钱。如果王某出资由她负责炒股,保证本金不亏,且付给投资人利息,利率为每年12%,每月支付一次,保证没有任何风险。2002年11月5日,王某给了于湖11万元,一个月后的12月5日,于湖立即支付给王某第一笔利息1.1万元。这让王某觉得于湖说话算数,很讲诚信。趁这个机会,于湖鼓动王某做做“市场”,介绍几个朋友投资,可以给王某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王某就介绍了几个朋友跟于湖认识,王某的朋友也纷纷投了资。拿到钱后,于湖立即按投资人投资额的1%给王某好处费。之后,王某的朋友再介绍他人投资,于湖也会给王某好处。
2003年1月,于湖突然提出给王某买辆车,这使王某欣喜若狂。于湖支付了首付款及利息,分期付款用王某的名字买了一辆爱丽舍轿车。此后,王某每天都开车陪于湖送利息、谈客户,于湖给王某出车费和油钱。于湖之所以用王某的名字买车,一是让王某铁心跟她干,二是通过买车吸引其他投资人来投资。同时,于湖还向客户介绍王某是她的秘书,其实于湖之前从未提出让王某做她的秘书,也没给王某开过工资,王某只不过是于湖的一个“托儿”。
就这样,自1997年至2003年12月被抓获,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于湖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允诺集资无风险、给付高额回报等方法,共骗取集资款1600余万元。但直到于湖被判刑为止,追缴回来的不到270万元。
乾坤挪移,诓骗千万填充黑洞
于湖之所以屡屡得手,靠的正是她及时“返息”的“诚信”。但是,在这所谓“诚信”的背后,其实是于湖“拆东墙补西墙”的“乾坤大挪移”手法。
于湖诈骗了180多人的1600万元,最后只追缴了270多万元。那么这1570万元哪里去了呢?
在1999年之前,于湖虽然帮助很多人炒股,也偿还利息,但并没有为自己掘下巨大的金融黑洞。当时她付的利息很高,之后股市下跌不好做了,炒股失利使得她不但把自家的老本赔了进去,还欠下了很多亲戚委托她炒股的钱,虚荣的于湖自己掘下的窟窿越来越大,为了撑住自己的面子,她只好用别人委托理财的钱来周转,偿还以前亲友和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从2000年开始,她收了近2000万元,主要是用于周转利息,真正投资股票、期货的只有115万元。还有一部分资金作为付给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用于日常请客消费和度假等开销。
熟悉于湖的人都了解她有一个特别的爱好,就是几乎每周都要带朋友到郊区的度假村去消费,尤其是京郊一些大型的温泉度假村,到处留下于湖在投资者前呼后拥下一掷千金的身影。据某温泉度假村常务副总经理证实,2002年于湖多次组织一些人到温泉度假村消费,每次都是以开会的名义来,直到2003年底。度假村的门票每人40至60元,就餐每人约40元,保龄球每次15元,歌厅门票每人20元,点歌一首5元。上述项目于湖组织的人都消费过。据温泉度假村财务部主管证实,于湖带人到度假村消费有时达到30人,周末单天最高流水8千元。
于湖这样做,无非是制造一种她一直在赚钱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不断地填补她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在这种假象的背后,于湖其实一直知道真相终究会有一天会被揭穿,只是她希望这一天来得越晚越好。为了维持这种表面的繁荣,她不得不投入所有的精力,除了请客就是带着司机跑遍全城为投资人送利息。
在这种假象背后的真实情况是,从1997年开始,于湖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永内东街营业部炒股,于湖与丈夫在营业部各有一个账户,但于湖平时很少到营业部交易。于湖的账户属于“中户”,即50万元以上的股民,是个人炒股。据有关证据证明,于湖炒股的最高额是100万元左右,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从1999年起,股票市场开始下跌,于湖所做的股票应该赔了投资额的30%至50%左右。此后几年股市不好,股市正常时,高手投资的利润也就10%左右,即使营业部内部人帮助理财,利润也就10%以内。于湖讲年返利30%、15%、12%根本不可能,何况于湖对别人所言她掌握股票升值等内幕消息,纯属自欺欺人。
其实真正在炒股的人是于湖的丈夫,于湖让丈夫在永内东街营业部开了户,让丈夫在股市天天看行情,于湖通知他买什么股票,卖什么股票。股票做赔了之后,丈夫劝于湖把投资人的钱退给人家,于湖不但不听,还叱责丈夫“不懂”。之后,于湖开始把投资人交来的现金直接付利息,从此之后,于湖开始了每天收钱和送钱的工作。从2000年以后,于湖就没有再炒股,但投资人并不知道。
于湖名声大噪是在2000年之后,随着她为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越来越大,她开始大手笔地操作起来。她到处宣称自己是股市中永不失败的天才,是北京金融界的“股市女神”、“金融皇后”,可以帮助散户炒股赚钱,号召大家来她这里集资炒股,并与投资者签订“零风险”合同,允诺投资100万以下的人年息12%,100万元以上者利息在15%。许多陌生人都通过朋友介绍慕名而来,据称,从1997年到2001年,于湖陆续与上百人签订了个人理财委托书,收到的资金最高时曾达3000万元。
于湖此后再也没有去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她每天的工作就是与投资人聚会、聊天,带人到度假村消费,以及收钱和送钱。于湖这时候已经变成一个围绕着金融黑洞转动的陀螺,时刻都不能停顿下来。因为只要一停下来,资金链就会断裂,她的诈骗真相就会暴露。
于湖这手乾坤大挪移的功夫,是与那些受害人追求高利回报的贪欲分不开的,投资者的贪欲正是助长于湖骗术不可或缺的催化剂。有的被害人甚至说过,只要有高利息,他们并不会在乎于湖拿钱是去炒股,还是去干别的什么。
让180多人震惊的是,2003年12月25日,就是这位金融界“活雷锋”、“活菩萨”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神话破灭,骗子判刑股民倒霉
于湖大张旗鼓地进行诈骗,最终还是引起了人们的怀疑。2003年12月,《法制日报》影视中心的《法制播报》栏目接到一位观众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一位中年妇女经常在周末召集许多股民聚会,鼓动股民参加自己的投资组织。接到热线电话后,法制播报记者专程进行了暗访。通过记者暗访,了解到于湖以帮助个人投资理财为名,以个人名义进行集资炒股活动的情况。在聚会上,记者问大家是否知道于湖拿到钱后做什么,好多人说是炒股,但谁也拿不出于湖炒股的凭证,有的人干脆说只要有利息,不管于湖拿钱做什么。经过暗访,法制播报栏目认为于湖的行为可能涉及国家不允许的金融活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他们向公安机关举报。
2003年12月25日,根据记者的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侦查员将于湖抓获。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通过新闻媒体,在《北京晚报》刊登的《丰台警方寻找受骗群众》一文,在社会上寻找于湖集资诈骗案中没有向警方报案的被害群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52万余元和汽车等款物。案件审理期间,于湖家属帮助退赔20万元,另有部分参与集资人员将于湖给付的利息退交法院。所有追缴回来的款项不到270万元,其他1570万元烟消云散。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湖于1997年至2003年12月间,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谎称集资无风险,允诺给付高额回报、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胡某、李某等180余人集资款共计1600余万元。
审理中,于湖对非法集资行为不持异议,但她自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将款项占为己有,不是诈骗。她供述称,从1997年开始收取他人资金帮炒股,后来挣钱了,找她的人就多了。当时于湖付的利息是12%,之后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润就越来越低。从2001年开始,于湖再没买过股票,但依然付给投资人利息。因为股市下跌前给于湖钱做股票的人找她要钱,她当时没有钱,所以就继续收取其他人的投资款还要钱的人。为了让投资人相信,好继续投资,她还专门与投资者签零风险合同。从2000年开始,于湖收了大约不到2000万元,真正用于炒股、期货的共有115万元,其余的钱或用于返给投资者利息,或付给介绍人介绍费用,还有部分钱用于度假开销,另有部分投资款在她手中。
于湖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湖按照允诺的回报率向投资者付息,没有欺骗投资者,虽然其向投资者作出集资无风险的保证,但不能据此认定于湖是欺骗投资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于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而集资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利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湖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集资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05年7月2日,于湖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于湖表示要上诉,她不认为自己犯了集资诈骗罪,她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存款而已,最多只能算是非法集资罪。她黯然神伤地说:“股市像云像海,我还想还给他们钱的。”当记者问其“用什么还”时,于湖低下头,沉默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