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联邦宪法(6)
美国的最高法院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不管是从职权的性质上看,还是从管辖的受审范围上看都是这样。在欧洲所有的文明国家中,政府一直都反对把与其本身利害有关的案件交由司法当局进行审理。政府越是专制,反对的情绪就越大。反之,随着每个国家自由的与日俱增,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比以前大得多。但是,在欧洲,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想过,一切争讼问题,不管它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可以提交给执行普通法的法官进行审理。
而在美国,这个学说却得到了实行。美国最高法院是其独一无二的最高法庭。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对一些跟海商方面有关的问题,凡是涉及国际法的,均由它专门负责。换句话说,尽管最高法院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最高法院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就是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任务则是调整政府与被治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一些关系。而本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则是由各州的主管机关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职责之所以如此重大,除了上述的主要原因之外,还有另一个更为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欧洲各国,法院只审理私人之间的案件,而美国的最高法院不仅可以审理私人之间的案件,还可以审理关于州的案件。当法院的最高裁判者登上法院的大堂,简单地宣告“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时,在场的所有人在这一刻都会觉得这个法庭与众不同。当你想到双方中的一方代表着100万人,另一方代表着200万人时,你会自然而然地就感到那七位法官责任的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会令有的人为之高兴,有的人却为之悲伤。
不管是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手中。如果没有这七位法官,宪法就是一张白纸。因为只有他们可以帮那些立法机构抵御行政权的侵犯,而立法权也只有依靠他们才能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如果联邦想让各州的人们服从它也得依靠他们,而各州会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私人利益可以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看到上面这些关系后,你就会觉得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是无与伦比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愿意服从这些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无视这些法律,他们也会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不管跟什么力量相比,它都是最难驾驭的一种,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在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外的危险。
因此,联邦法官都是具备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这三个要素的公民,其实除了这三个要素,他们还要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不仅需要时刻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还需要经过自身的努力去克服一些困难,以免让危险把他们本人跟联邦的主权以及法律的尊严一起卷到狂澜里面。
因为总统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总统犯错不至于损害到州。然而国会的失误不至于败坏联邦,因为权力大于国会的选举团,可以通过改选议员的方法让其面貌焕然一新。
但是,最高法院如果是由一些轻率冒失甚至是腐化堕落的分子组成的,那么联邦迟早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即便有政府也会有引发生内战的危险。
然而,不管怎么样你都要清楚地知道,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庭的组织,而在于联邦政府本身的性质。我们知道,其他体制的国家并不需要像联邦国家那样建立强有力的司法机构,因为那里的人们在同自己的祖国进行权力斗争时完全不可能处在较强或较好的地位去抵抗政府所动用的武力。
不过,当一个政府需要扩大和独立时,那么它的政权就需要被加强。而它越是扩大和独立,就越会滥用职权,危险也就会逐渐形成。因此,弊端的根源并不在于这个政权的组织,而在于建立这个政权的国家的本身体制。
联邦宪法在哪些方面比各州宪法优越
为什么可以拿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作比较——联邦宪法之所以比各州宪法优越,应当归功于联邦立法者的才智——联邦立法机构不像各州立法机构那样过于依赖人民——行政权在其行使范围之内是比较自由的——司法权较少屈服于多数的意志——实际的后果——联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与生俱来的危险减少,而州的立法者却会使固有的危险增加
联邦宪法要达到的目的,与各州宪法非常不同,但是它们实现目的的方法,却是极其一样的。虽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务都有所区别,但它们的组织形式是一样的。从这个现象对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进行比较,好处是非常明显的。
我觉得,联邦宪法从整体上看比各州宪法优越。但是这种优越性来自个别原因。而不是其自身的原因。
目前遍行的联邦宪法,其制定的时间晚于大部分州,所以它能从吸取经验当中获得好处。
但自从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一些新的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大概有11个,这些新加入进来的州几乎全都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宪法的缺点作出的补救时,那就总得承认制定时期较晚这个原因,对联邦宪法的优越性间接起到了次要的作用。
立法者的品格是决定联邦宪法优越性的主要原因。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同时,想把各州联合在一起似乎不可能。但是这种危险是人们有目共睹的。那么在这个紧要关头,人民坚定地选择了最值得他们尊敬、信赖的人,而没有去选择他们最爱的人。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联邦立法者大都以他们的才智为荣,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为荣。他们都是从社会处在最危机、危难的时期成长起来的。我们可以想象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同一个强大而专横的权力当局进行了接连不断的斗争。后来,斗争结束了,人们也从这场战斗中体会到了激情,仍在同已经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斗争。立法者号召人们冷静下来,并且用他们锐利的目光观察着整个国家当前的局势,这些告诉他们一场决定性的革命已经完成,而今后危害国家的灾难只能是来自自由的滥用。他们鼓足勇气说出自己的这种想法,因为在他们内心深处一直怀着对自由的挚爱与渴望。于是他们要求人们节制自由,以使这些自由不破灭[32]。
对大部分州而言宪法把众议员的任期定为一年,参议员的任期要比众议员的任期多一年。因此,两院的议员可以严格地受制于选民的最微不足道的愿望。
但是,联邦的立法者觉得,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使代议制的主要成果从根本上改变了其性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立法机构权力的基础交给了人民,同时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把联邦议员的任期加长,主要是为了使议员能有更广泛的自由来行使这种职权。
联邦宪法也像各州宪法一样,把立法机构分成两个部分。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是由与候选人资格相同的当选议员组成的,而且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选举。因此,大多数的感情和意志能够很容易地在这一院或另一院表现出来,并能迅速地在这两个院里面找到代言人,这样造成了法律制定工作的粗暴性和轻率性。
同时联邦宪法也规定联邦的两院由人民进行选举,唯一不同之处就是它改变了候选资格和选举方式。改变的目的就是使两个立法机构合二为一,能像在其他国家那样,即使不代表不同于另一方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优异的才智。
参议员必须到一定年龄才可以当,并不是谁想当就可以当的,在参议员形成的步骤中,首先开一个人数不多的会议,然后由这个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
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在立法机构的手里,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既然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也有权分享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包揽一切权力就成为立法机构的一种习惯倾向。
这种权力的集中,虽然对良政的推行没有好处,却可以给专制奠定基础。
然而各州的立法者时常屈从于民主的这种任性,总是让联邦的立法者予以抵制。
在各州,州长是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与立法机构的长官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州长只是立法机构盲目的代理人和被动工具。那么州长是从哪里汲取力量呢?是从任职期限中汲取的吗?州长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所以是不可能从任期里面汲取的。难道是从他的特权中汲取的?然而州长也毫无特权可言。立法者可以把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执行工作交给自己内部所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去办理,因此架空行政长官。只要立法机构愿意,那么立法机构就可以用停薪的办法,使行政长官处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让总统一个人掌握行政权的全部权限和责任,按照宪法规定,总统的任期为4年,并且在任职期间他的薪水是不得扣发的,他也有一队侍从保护,并享有搁置否决权。简单地说,宪法在详细规定执行权的范围以后,尽量使总统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的独立地位。
在各州的宪法中,最不受立法权限制的权力唯有司法权。
但是,每个州的司法机关却保留了规定法官薪俸的权限,这必将法官置于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之下。
在个别州里,有些法官并不是长期任命而是临时任命的,这就对法官剥夺了大部分权限和自由。
还有一些州把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两种权力完全混在一起。比如,纽约州的参议院就是该州某些案件审理的最高法庭。
联邦宪法与此不同,它的司法权跟其他权力完全是两码事。另外还规定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并且职位是不可以变动的,因此法官的地位便是独立的。
这些差异的实际效果,是很容易被察觉的。仔细观察可以立即看到,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都处理得好。
联邦政府的施政比任何一个州都要公正和稳妥。因为它的看法是明智的,它的计划是持久和合理的,它的措施执行是灵活且有条不紊的。
如果对这一章作个小总结,那么只需要几句话。
民主制度的存在必将受到两大威胁:
第一大威胁,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
第二大威胁,政府的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州跟联邦的立法者在这两大威胁上不同的是,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威胁,而联邦的立法者则尽力减弱这两大威胁。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其他一切联邦制国家宪法有何区别
美国的联邦看起来与其他一切联邦一样——但它们之间的效果不同——为什么如此——这个联邦与其他一切联邦在哪些方面不同——美国政府是一个不完备的全国政府而并不是一个联邦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例子和唯一的例子。即便不提古代,就现代的欧洲来说,也有过数个联邦。比如,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有的曾经是联邦,有的到目前为止还是联邦。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这些不同联邦的宪法,我们会在无意间惊异地发现,它们授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与美国宪法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权力是完全一样的。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同美国的宪法一样都授予中央政府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以及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等等。
可是,这些国家的联邦政府大多数都是软弱无能的,唯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极其有利、果断有力地处理政务。
而且,起初美国建立的第一个邦联政府之所以没能继续生存下去,就是因为政府的软弱。但是这个软弱的政府,曾经拥有同今天的美国政府一样大的权力,并且在某些方面还拥有过更大的权力。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又制定了几项新的法律。虽然人们起初没有注意到这些宪法原则,但后来他们发现这些原则对他们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
这部宪法看上去好像与以前的几部宪法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这部宪法推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甚至于我们可以把这个理论作为如今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
在1789年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共同的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然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是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却仍有保留。
1789年在美国联合起来的各州,都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甚至还同意由联邦政府自己执行这些法律。
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实权力是一样的,只有权力的行使不同。行使权力的不同也会使之产生极悬殊的后果。
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有时候还要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如果联邦政府采取的一些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的反对,这个加盟政府总能找到规避的办法。如果联邦政府的力量很强大,那么它会诉诸武力;如果联邦政府的力量薄弱,那么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认无能,任事自由发展。
这个时候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联邦的政权,并且以联邦的名义向其他加盟政府发号施令;如果联邦政府放弃了自己的权力,那么联邦就将陷入无政府状态,联邦政府这个时候也失去了活动的能力。两者必居其一。
在美国,联邦除了统治各州之外,还统治各州的公民。当联邦要征税时,它只向公民征税却不向政府征税(比如说马萨诸塞),别的国家的联邦政府是直接治理加盟政府,而美国的联邦政府却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因为它的力量是自己创造的,并非借助外界。当然它有属于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