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0 16:41:47
封面
版权信息
聚焦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代总序)
第一章 时间效力
超过旧法追诉时效但根据新法应当追诉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二章 犯罪概念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
第三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一:法益
一、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二、如何认定公共安全中的“不特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方式实施的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四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二: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等价性的判断
二、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
三、存在介入因素时 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如何判断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被害人减损行为的如何处理
第五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三:犯罪主体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六章 违法性判断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紧急避险的适用及其引发的作为义务
二、出于抢救车内病人目的 违章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七章 有责性判断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区分
二、醉酒、吸毒等状态对危害公共安全主观心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八章 犯罪形态
一、如何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体危险犯的既遂标准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体危险犯未遂、中止形态的认定
三、实际上未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如何判断及认定
第九章 共同犯罪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驾驶员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对于交通事故存在过错的如何认定
第十章 自首
一、余罪自首中如何区分“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二、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是否属于翻供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自首的认定及从宽处罚的程度
四、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第十一章 量刑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缓刑适用及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量刑情节如何把握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如何认定
第十二章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第十三章 放火罪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行为既遂标准如何界定
二、放火罪与失火罪之区分与转化
三、如何区分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
四、以放火方式实施他罪的罪数如何认定
五、如何区分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十四章 爆炸罪
爆炸罪认定中的罪数问题如何把握
第十五章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如何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之间的关系
二、生产、销售具有毒害性的产品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十六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含义
二、盗窃、毁坏或私自开采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公共设施或资源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三、射击、投掷或撞击等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33条中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规定如何适用与理解
五、使用危险物品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认定
六、私设电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如何认定
七、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干扰驾驶和司机擅离职守的行为如何认定
八、交通“碰瓷”行为如何认定
九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使用燃料危害公共安全 可能发生火灾也可能发生爆炸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公务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区分
第十七章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如何理解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既遂标准
二、破坏不特定交通工具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十八章 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如何界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交通设施”
二、如何判断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与“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九章 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如何判断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二、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十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如何界定“恐怖主义”的含义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认定
第二十一章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在网络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如何认定
第二十二章 劫持航空器罪
如何界定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
第二十三章 劫持汽车罪
劫车行为中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与认定
第二十四章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一、“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及两罪既遂的认定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行为如何认定
第二十五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
二、如何理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含义
三、如何理解“生产、生活需要”
四、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情节严重”
第二十六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
第二十七章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盗窃枪支罪与盗窃罪的关系如何认定
二、以所盗窃、抢夺、抢劫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二十八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