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15: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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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序言
中国建设工程争议法律制度概要
合同主体及争议管辖
1.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相关方能否成为合同主体
2.建设方直接管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分包方并由其代行总包职责对分包主体认定的影响
3.联合承包体之一可否单独作为仲裁主体
4.结算完毕后的设备租赁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管辖
合同效力及工程结算
5.当事人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6.应招标而未招标之施工合同及非合同约定签字人签证的效力
7.总包方能否从结算款中代扣税金
8.阴阳合同均无效情况下的结算
9.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的条款是否可作为结算依据
10.未完工程之结算及索赔
11.当事人使用名称变更前的公章签订相关文件的效力
12.结算中对现场工作人员签证效力的认定
13.不平衡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
14.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及业主方擅自使用工程的处理
15.履约过程中丧失相应资质的合同效力及结算效力认定
16.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认定
款项支付及违约责任
17.工程款支付条件、期限的认定及约定保修期低于强制性规定的处理
18.工程款支付条件的认定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理解
19.监理合同之履行期限及诉讼时效认定
20.工程尾款(含质保金)分期支付之诉讼时效的认定
21.总包以业主不支付质保金为由拒付分包质保金的认定
22.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违约金的认定
工程质量及工期认定
23.质保金本请求与质量维修费反请求的处理
24.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及质量修复费用直接抵扣的处理
25.业主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不合格抗辩的处理
26.未验收工程竣工日期与质量风险转移的认定
27.工期延误的判定
28.总包服务费的支付与工期索赔问题
29.工期延误与质量保修责任的认定
评析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