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14: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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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98号
前言
1 总则
2 原料、辅助原料、燃料
2.1 原料
2.2 辅助原料
2.3 燃料
3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3.1 贮存
3.2 精矿干燥
3.3 配料
3.4 混合与制粒
4 铅冶炼工艺
4.1 铅冶炼
4.2 二次铅物料回收
5 锌冶炼工艺
5.1 一般规定
5.2 硫化锌精矿焙烧
5.3 湿法炼锌
5.4 二次锌物料回收
6 冶金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铅冶炼冶金计算的主要参数
6.3 锌冶炼冶金计算的主要参数
7 主要设备选择
7.1 一般规定
7.2 给料设备
7.3 输送机械
7.4 起重设备
7.5 铅冶炼设备
7.6 密闭鼓风炉炼锌
7.7 湿法炼锌
8 总平面和车间配置
8.1 一般规定
8.2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8.3 氧气底吹熔炼、顶吹熔炼、氧气底吹熔炼直接炼铅(QSL)法、 基夫赛特(Kivcet)法、闪速熔炼法炼铅
8.4 液态富铅渣直接还原熔炼
8.5 铅精炼
8.6 湿法炼锌
8.7 密闭鼓风炉炼锌(ISP)
9 辅助生产设施
10 有价金属回收
10.1 一般规定
10.2 铅冶炼厂有价金属回收
10.3 锌冶炼厂有价金属回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