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0 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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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第二版)
出版说明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1]【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3]【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4]【国有经济】
第八条[5]【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第十条[6]【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8]【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9]【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10]【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11]【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12]【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13]【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14]【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1]【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6]【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
第一百三十六条[2]【国旗、国歌】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徽】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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