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1-14 1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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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简目
一、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税率
第三条 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第八条 进项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条 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第十四条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的情形
第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二十条 征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纳税期限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目、税率
第三条 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第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十条 纳税的核定
第十一条 免税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期限
第十五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二条 适用税额
第三条 免税的情形
第四条 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第五条 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纳税地点
第八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九条 纳税期限
第十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三、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应税所得项目
第三条 税率
第四条 免税
第五条 减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七条 境外所得
第八条 纳税调整
第九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综合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二条 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三条 取得应税所得的不同情形
第十四条 预扣、代扣税款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计算单位
第十七条 扣缴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所得开征、减征、停止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